[新聞] 雙林扣薪爭議 義大表達立場消失

看板Baseball作者時間9年前 (2014/12/17 17:28), 9年前編輯推噓13(1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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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中心/綜合報導 茲謹就近日媒體有關本球團與選手林英傑、林其緯間之減薪爭議事所為之報導,澄清聲明 如下: 1、 職業棒球球員與球團間,係屬特殊性質之契約關係,並非一般之勞僱關係,故無勞動 基準法之適用(行政院勞委會所(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函釋參照)。 2、 本球團與林英傑、林其緯所簽立之職棒棒球選手契約,係中華職棒聯盟所頒定之制式 契約,並非本球團所獨創。其契約第11條明白規定:「球團得視選手之具體表現依球團所 定辦法為適當之獎懲,包括但不限於發給獎金、減薪、停賽等」。則本球團根據「一、二 軍升降辦法」,按林英傑、林其緯之具體表現予以適當減薪,並非無據。又其契約一式三 份,由球團、選手及中華職棒聯盟各持乙份,選手似不能諉稱不知契約內容。再所謂「複 數合約」,僅係合約期限較長而有別於一般一年一簽之合約而已,並無特權而得排除契約 第11條規定之適用。從而,林英傑所謂:「不是要討錢,只是想知道合約規定,因我是簽 複數合約,想知道球團是依那條規定扣薪」云云,似有混淆之嫌。 3、 按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 成立仲裁庭仲裁之。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又仲裁機構,得由各級職業團體、社會 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辦理仲裁事件。仲裁法第1條第1項、第4條第1項及第54條第1 項規定甚詳。中華職棒聯盟組織章程第40條規定:「本聯盟團體會員與團體會員間,團體 會員與其關係人間之爭議,由本聯盟仲裁」,故中華職棒聯盟設有仲裁委會員、並制定聯 盟仲裁規則。而本球團與林英傑、林其緯所簽立之職棒棒球選手契約第24條,亦明白約定 :「就本契約之成立、終止、解釋及其他爭議,應依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規定交付中華職 業棒球大聯盟仲裁。雙方當事人並應遵守仲裁判斷」。此即仲裁協議。則本件林英傑、林 其緯與本球團之減薪爭議,依上開仲裁協議,自應由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仲裁,始為正辦 ,要甚昭然。乃林英傑、林其緯刻意捨中華職棒聯盟仲裁途徑,而向勞工局申請調解、逕 行提起民事訴訟及經由球員工會一再向媒體放話,作法似有可議。 4、 又本球團僅係於林英傑、林其緯與本球團所簽契約期限屆滿後,不再續約而已,並非 提前終止。本球團不續約之決定,純粹基於各該選手能力及球團整體戰力之考量,與本件 減薪爭議無涉。 http://www.nownews.com/n/2014/12/17/1547837 有人可以簡化一下嗎??(伸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216.24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Baseball/M.1418808528.A.DCF.html ※ 編輯: zzyyxx77 (36.229.216.242), 12/17/2014 17:29:25

12/17 17:32, , 1F
就對法規的解讀及鑽漏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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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32, , 2F
簡單講,制式契約要改,這樣有簽跟沒簽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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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33, , 3F
"僅係合約期限較長而有別於一般一年一簽之合約而已"
12/17 17:33, 3F

12/17 17:33, , 4F
台灣特色的複數年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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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34, , 5F
結果雙林打的是工會法X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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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35, , 6F
複數年約解釋還好,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可以扣薪那還簽個X...
12/17 17:35, 6F

12/17 17:38, , 7F
如果一二軍條款有放在契約裡,那有什麼好爭的?
12/17 17:38, 7F

12/17 17:40, , 8F
簡單來說 就算你簽複數約 你也不行因傷或鳥到只能待在
12/17 17:40, 8F

12/17 17:40, , 9F
二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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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42, , 10F
翻譯:保證簽約不保證薪資。 複數年約好像反而比較慘。
12/17 17:42, 10F

12/17 17:42, , 11F
實在很妙 如果要轉隊或FA就視為球隊資產需要證明還是轉隊費
12/17 17:42, 11F

12/17 17:43, , 12F
阿如果鳥掉 無論什麼約都是可直接減薪
12/17 17:43, 12F

12/17 17:43, , 13F
就算只簽一年,也不能說扣就扣阿~ 所以說制式契約要改~
12/17 17:43, 13F

12/17 17:44, , 14F
這契約根本就是偏向資方,勞方沒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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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44, , 15F
沒有處理到民法247-1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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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45, , 16F
對雙林還是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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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47, , 17F
走法院 各自陳述 照判決走就可以了 動作太多只會惹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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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48, , 18F
一切還是要看法院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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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50, , 19F
義大跟別的企業簽約難道也是這種態度?= =+
12/17 17:50, 19F

12/17 17:54, , 20F
賺錢和賠錢態度當然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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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55, , 21F
複數年的好處剩 只要你能回一軍就可以拿這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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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55, , 22F
一年一簽 有一年鳥掉就要重爬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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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56, , 23F
禮義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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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57, , 24F
爛球團....
12/17 17:57, 24F

12/17 18:10, , 25F
怎麼上面樓層的鄉民 那麼快就放247-1的大絕 接下來是不是
12/17 18:10, 25F

12/17 18:10, , 26F
要提誠信原則
12/17 18:10, 26F

12/17 18:21, , 27F
負責仲裁的人有仲裁人資格嗎?
12/17 18:21, 27F

12/17 18:23, , 28F
等法院判決 沒啥好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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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8:42, , 29F
所以複數年合約可以扣薪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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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8:45, , 30F
獎懲規定未必違反247-1,規定本身有獎有懲怎麼能說「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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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8:45, , 31F
失公平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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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8:47, , 32F
還是得具體看到獎懲內容才好判斷,直接就說違反247-1太武
12/17 18:47, 32F

12/17 18:47, , 33F
斷了
12/17 18:47, 33F

12/17 18:57, , 34F
虛心請教樓上先進 雙林可以採取哪種策略較務實有利?
12/17 18:57, 34F

12/17 19:30, , 35F
義大這聲明寫得很好,有理有據,狠打了法盲酸民們的臉。
12/17 19:30, 35F

12/17 19:33, , 36F
真的完全改成完全照合約走 搞不好會有更多球員反對
12/17 19:33, 36F

12/17 19:33, , 37F
因為到時激勵獎金+每場的勝場獎金 搞不好都會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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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9:33, , 38F
消失
12/17 19:33, 38F

12/17 19:43, , 39F
不愧是e77 這說法太神了XD
12/17 19:43, 39F

12/17 19:50, , 40F
激勵獎金和合約一起簽的消失個鬼
12/17 19:50, 40F

12/17 19:51, , 41F
勝場獎金給不給那球隊決定的,扯合約?
12/17 19:51, 41F

12/17 19:53, , 42F
激勵那段扣掉 但是勝場獎金跟降二軍扣薪同屬潛規則
12/17 19:53, 42F

12/17 19:54, , 43F
簽一軍約卻因為"實力"不足 整月待二軍的根本不多吧
12/17 19:54, 43F

12/17 19:57, , 44F
那當初幹嘛要簽約?乾脆一個月簽一次就好了阿!
12/17 19:57, 44F

12/17 20:07, , 45F
無恥
12/17 20:07, 45F

12/17 20:07, , 46F
請en大大根我們說激勵獎金有哪些,還是您自己幻想的呢
12/17 20:07, 46F

12/19 19:06, , 47F
e大妙言妙語,那改每月一簽,不爽拒簽即FA怎樣?
12/19 19:06, 47F
文章代碼(AID): #1KaKpGtF (Baseball)
文章代碼(AID): #1KaKpGtF (Baseb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