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郵局說錢誤劃撥進我帳戶

看板Bank_Service作者 (凱旋遨翔)時間17年前 (2009/01/07 01:3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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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原PO仍有討論的空間 而可主張民法第182條 就現存之利益返還之 惟 如何去向對造爭辯自己之責任條件 原PO究為具體輕過失亦或重大過失 另外,現存財產究竟依差額說或信賴說判斷 都還有討論的空間吧... 當然,到底可否認定屬善意受領人,亦會是攻防的重點 反正 原PO在試著為自己多爭執一點吧,雖然你有過失,但郵局之作為,也確有斟酌之虞地 加油! 以下附上相關條文,供您參照... 第 182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 害,並應賠償。 第 183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 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 引述《isaacc (小元宅爸)》之銘言: : 這是很基本的法律問題啊 : 有這麼困難嗎? : 人家承辦人員的疏失為行政疏失,她頂多被懲罰記過,她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 如果找不到你,也許她要賠啦,或是由保險支付 : 但既然找到你了,還多次聯絡你,她真的沒有啥法律責任啦 : 反過來說,你現在比較麻煩啦 : 錢不是你的,你也基本上搞清楚這並非詐騙, : 簡單說你已經觸犯不當得利或侵占罪 : (我非法律專業人士啦,但下兩法令您參考一下: : 不當得利乃民法上的概念, :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 : 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侵占罪則是刑法上的罪名, :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 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至於之後你自己把錢去分給別人,這也是你的問題 : 當然,如果妳要發函讓他們歸還也可以,因為她們也都可能犯罪 : 碰到喜歡追根究柢又認真負責的檢察官,把你所有同學都傳來詢問也有可能喔 : 一百多位同學一起跟你翻臉,你受的了嗎? : 其實,這件爛事,妳已經拖很久了 : 還錢其實是最簡單的做法 : 被告上法院,被傳上法庭,最後還顯然會背上前科,一點都不好玩喔。。。 : ※ 引述《RealTurtle (真‧烏龜)》之銘言: : : 唉 我也不想這件事還有後續 : : 但偏偏就是有... : : 目前有90%的可能這並不是詐騙集團 : : 所以沒辦法簡單了事.. : : 因為已經是真實的金融糾紛事件了 Orz : : ====================================================================== : : 我這次回家翻了之前收到的收支詳情單 : : 其實當初我就應該拆開來看一筆一筆登記收支情況的 : : 但我就敗在我當初是將公、私帳戶混用 : : 現在有理也說不清了 : : 就如同那位台南郵局的金小姐說的 : : 在今年 5/23 的確有一筆 23980 的金額 : : 以 "代收貨價存款" 的方式劃撥進我的帳戶 : : 原本應該收到款項的帳戶帳號和我的帳號差了倒數第二碼 : : 且我查了知識家 有人說劃撥帳戶最後一碼並不是檢碼 : : 所以就算差最後一碼也有可能把錢劃撥進別人戶頭 : : 當初的承辦小姐收到欲申請貨到付款服務的人填的單子 : : 因為字跡憭草 所以看不清楚到底是 3 還是 7 : : 所以把 3 看成 7 於是錢就進了我的帳戶 : : 我也有向金小姐質疑戶名的問題 : : 但她只說是當時的承辦小姐疏忽 : : 會過了半年多才發現是因為收款的單位(應該是某公司吧) : : 查帳才發現這筆金額沒有收到 : : 經郵局查才知道錢進了我的帳戶 : : 重點是當時我並不覺得帳戶的錢有多 : : 因為在這筆兩萬多元的金額劃撥進來時 : : 我的劃撥帳戶裡還有數十萬的餘額(活動經費) : : 我僅靠查餘額的方式來確認 並沒有依收支詳情單一一核對(這部分是我的疏忽) : : 當時我辦活動有花錢我都有記載詳細的明細 : : 但貪圖方便 所以我會先用我私人帳戶把錢領出 : : 或直接以網路ATM的方式轉帳到對方的戶頭裡 : : 再從劃撥帳戶轉帳到我私人帳戶(為了省手續費) : : 簡單來說 是我公私帳戶混用導致的 : : 可能其中記帳時有漏掉 : : 最後我們活動結束之後 : : 收支明細表記載的餘額和劃撥帳戶內的錢有出入 : : 但我記得是差幾千塊而已 : : 但我還是有理說不出 : : 當初被劃撥錯進到我帳戶的那筆錢 : : 我已經當作剩餘的經費一起退費給當初有參展的同學們了 : : 分別退了二十幾組 共一百多位同學 : : 所以這筆錢也不是我佔為己有 : : 現在兩邊都有疏忽 : : 但郵局是要我全數歸還且寄了文件到我家   : : 訂了期限 若未歸還則必須採用法律途徑等等 : : 金小姐說當時會用到這招 : : 是因為打我手機都不接 : : 因為我在當兵 不可能隨時接電話 : : 是陌生電話而且手機打市話很貴 所以我才沒回電 : : 但其實我是很有誠意跟她討論這個問題(到了剛剛我才接到電話) : : 我家人都說是詐騙 : : 我知道有部分是我自己疏忽 我想自己花錢消災 : : 但我一時也沒有那麼多錢可以還 : : 於時我跟金小姐提出一個看法 我自己不確定合不合理 : : 就是我想跟當時的承辦小姐五五分帳 : : 因為我當初是莫名其妙被塞錢 且我一時沒查覺就把錢退給大家了 : : 承辦小姐的疏失也很嚴重  : : 不應該是我個人承擔所有損失吧? : : 金小姐說會再跟經理和承辦小姐溝通 : : 然後會繼續連絡我 : : 不知道有沒有人有什麼看法 : : 我有什麼辦法可以爭取我的權益嗎? : : 唉...衰爆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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