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花旗銀行金融卡未遺失卻被盜領
(抱歉刪掉原文)
我提出另一個看法給大家參考一下
一般來說,我們跟銀行存錢領錢往來屬於消費寄託契約
本人或其使用人代理人必須持真正的存摺或是印章
向銀行領錢才能發生清償效力...
如果存摺或是印章有一為假,便無法發生上述效力~~~
有一個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 68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三)
這個實務看法雖然沒有提及提款卡部分,但是他表達出一個態度
那就是他把偽造盜刷的風險歸給了銀行~~~
另外,以小弟的看法,如果原po的用卡情形沒有異常
花旗應該是要負擔這筆損失才對...
第一.全球各地atm性質可認為是花旗經營全球提款服務的"手足"
這種感覺有點類似履行輔助人或是使用人概念
(請注意是有點類似而不是"等同於",我只是借用那種概念)
就是用來擴大花旗本身的商業行為...
既然是花旗用來擴大其商業經營行為以獲取利益,
所以這個風險應該由花旗來負擔才對~~~
第二.花旗提供了這項服務,理應預見有盜刷的風險存在
而這項風險花旗本身應該預先防範或是事先來分配這個風險
例如所獲取的利益提撥部分來保險~~~
僅供大家參考,麻煩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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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我原文沒有提到賠償啊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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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進入訴訟程序
關於應該由誰來負責舉證責任的問題
先從契約關係來說
J大可以提一個確認債權存在之訴,
也就是來確認那個三萬元的債權還存在,
依照目前舉證責任分配的多數說看法,
原告必須提出有關於債權存在的事實,
這些事實就是存摺上面的記載之類的,
當原告提出存摺或是網銀上紀錄後,
花旗銀行一定會說那個三萬元已經被領走了(也就是花旗會主張他已經清償),
而關於這個清償事實是要由花旗來負責舉證花旗本身是否已經清償,
花旗一定會說原po拿卡片在保加利亞領錢走了,
到這裡有一個重點,
那就是花旗必須去證明在保加利亞領走錢的那張卡片必須是"真正"的...
當然還有其他的攻防,但是重點在於領走三萬元的那張卡片是不是真正的"原卡"
至於我最上面文章提到的"原po用卡是否有異常"
是假設
原po刻意提供卡號或是相關資料給偽造集團(是假設,請原po看清楚)
或是沒有保管好又或者是其他重大過失行為導致卡號或相關資料外流
此時花旗可能主張違反契約的從給付義務或是侵權行為來主張賠償,
而這兩種訴訟上主張,依目前多數做法,必須由花旗舉證他有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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