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禁醫師產前透露胎兒性別 衛生署挨批
※ 引述《sammi721 (小青)》之銘言:
: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 許多夫妻都希望能在明年生個龍寶寶,而且最好是兒子。不過,最近不少孕婦都問不到答
: 案,其實是因為國內男女嬰比例失衡,重男輕女的觀念依然存在,所以衛生署日前發公文
: ,禁止醫生透露胎兒的性別。
: 國民健康局公布去年出生嬰兒性別發現,以彰化縣、台中市、桃園縣及台北市男女嬰失衡
: 最為嚴重,甚至還發生有孕婦為了生兒子,自行購買墮胎藥服用。而且,據監委調查,台
: 灣每年約有7萬名胎兒可能遭人工流產,其中約有3000名女嬰就此被犧牲。
: 為了不讓男女嬰失衡現象越來越嚴重,衛生署8月份發布禁令,要求醫生不要做性別篩檢
: ,且在進行絨毛膜、羊膜穿刺等產前遺傳診斷,除非醫學理由,也禁止向民眾透露性別,
: 更不能做為人工流產的理由。
: 不過,此舉讓家長相當不滿意,有人只是想為孩子買嬰兒用品,卻不知如何準備?對此,
: 婦產科醫學會秘書長黃閔照透過《聯合報》表示,衛生署矯枉過正,認為政府應該宣導,
: 而不是把責任加在醫生身上,造成醫病關係緊張,目前學會已經行文衛署,要求修改規定
: 。
有人跟我同樣的觀感嗎?
政府的政策向來都很不人性!(我沒戰顏色,別跟我討論顏色)
兩性不平均,醫生沒有責任嗎?
當然有阿,為什麼一個孕婦來跟你說,我要墮胎,你也接受呢?
醫生應該要做最後的道德勸說把關,以及墮胎後會有什麼樣後遺症的解說,
現在有多少婦產科醫生會花5-10分鐘去跟一個想要把不符合自己想要
性別的孕婦做勸說與解說呢?
在部分國家,墮胎手術必須要有原因與理由才能做,
更有國家規定,這項手術必須在公家醫院才可以執行,(就我所知香港好像是這樣)
而台灣卻是完全相反,在診所也可以做手術!
真正的問題根本不在於醫生跟不跟患者說胎兒性別,
而是在於未經深思熟慮的手術與術前的勸說解說!
最後不得不說,訂法令的官員,能不能訂法令前確實了解一下民情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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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5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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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墮胎都不是我們決定,但在什麼樣的位置該做什麼樣的解說,
那就是該做的事情,而非說「反正都一樣會墮,幹麻浪費口水」
如果因為多花5-10分鐘的勸說與解說,可以讓一個媽媽放棄墮胎,
為何不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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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學姐的前婆婆表明生不出兒子,不用進門,而前老公又是沒肩膀,
好不容易懷孕因為醫生誤診為女生,
婆婆當場就說,女的沒用打掉,醫生還真的回說:那要不要順便預約時間?
幸好學姊死也不肯,離婚後小孩生了,結果是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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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的,香港墮胎不是那麼輕易可以墮胎(如果有居住香港板友麻煩糾正我一下)
香港沒有所謂的的墮胎診所、墮胎在香港是犯法的。
如有特別理由,需要中止懷孕,可往家計會求助;或有兩個香港註冊醫生簽字同意下,可
在任何一間私家醫院做有關手術。
另外根據我香港朋友提供的法令網址:
http://www.womenresources.org/handbook/birth/birthans07.htm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修訂法案》,懷孕不超過二十四週的女性,要在以下情況,
才可以合法終止懷孕:
(一) 得兩名註冊醫生証明繼續懷孕對孕婦生命構成的生理或心理損害較終止
懷孕為大;
(二) 得兩名註冊醫生証明胎兒出生後極可能有身體或智能嚴重不健全的情形;
(三) 懷孕女性的年齡不超過十六歲;
(四) 懷孕女性在三個月內曾向警方報案,自稱是亂倫、強姦、迫姦、誘姦或迷
姦的受害者。
假若女性懷孕超過二十四週,則必需得兩名註冊醫生証明終止懷孕是挽救她性命的
唯一方法。
合法的終止懷孕必須在政府指定的醫院或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的手術室內進行,資
料詳見本部後面的機構索引。家計會各節育指導所有為意外懷孕提供輔導服務.到
公立醫院尋求終止懷孕服務則需持有醫生的轉介信.
假若你是未婚懷孕的少女,在小心考慮之後決定繼續懷孕,母親的抉擇和出生權維
護會等志願機構,有專為未婚少女等待分娩而設的宿舍,如有需要你可以接觸它們。
所以,你的港仔朋友,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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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不是重點,重點是台灣合法墮胎,非常輕易,
而香港即使是合法墮胎,她們也非常重視且謹慎這個行為,
這才是重點!
當你合法行為是被重視且謹慎管制,而民眾還要決議去做不合法的,你也沒輒吧!
不能說為了不讓她們去找不合法的,而去放寬合法的界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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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深圳是深圳,不是香港....
深圳做的違法行為,不受香港法令管制....
墮胎難道就不是殺人的行為嗎?
在墮胎前,有問過胎兒你願意被墮胎嗎?
如果知道自己的小孩生下來會被輕視忽略,那為什麼還要懷孕?
我還記得之前有個新聞,是關於一個遊民的,
這個遊民在當遊民之前,是個很知名的婦產科醫師,
最後因為墮胎墮太多,每天夢見自己滿手血腥,決定當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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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遇到一種患者,看完醫生,也治療完了,
該回家的時候,卻又告訴我們,還有哪裡也不舒服,可以順便治療嗎?
我反問,為何看醫生時,不把病痛都說出來,告訴醫生呢?
(我知道部分醫院有"健保規定,治療部位區域必須集中,不能太多部位"的內規)
患者回應:醫生沒有問,只有把處方開一開,就說下一位了....
更有反應:醫生的臉都沒有什麼表情,好像說太多,會不高興,我不敢多說。
(這樣的醫生,真的有....)
換個角度來看看,你是患者,你是買處方權?還是要一個真正的就醫權利?
有多少人,可以理解自己的就醫權利是什麼?
難道墮胎不屬於醫療行為了嗎?
患者有拒絕知道自己就醫權利的選擇權,
但是醫療人員沒有拒絕給予患者知道就醫權利的否決權。
到目前為止,我所遇過的醫療糾紛,很簡單的出發點:
醫療人員都沒有跟我解釋阿!我什麼都不知道,就這樣開始診療(治療)了!
人(患者)是被動的,當一個醫療人員也被動的話,
醫療糾紛經常上新聞版面,那也沒什麼好意外,反正是環境的常態。(?)
※ 編輯: icefeeling 來自: 111.240.53.158 (12/31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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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
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
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在第九條第六項,我想您應該沒有看過,可以憑依這條,而進行流產手術。
這條是有確實被執行與引用過。
至於「"病人說"醫療人員沒有解釋(就算白紙黑字簽了同意書也一樣)」
如果就這麼一位,那麼有那種可能性是患者的問題,
如果有好幾位都這麼反應,那麼換成是您,您又如何反應?
我想有板友已經認為,我看不起做人工流產的婦產科醫師。我非常鄭重的反駁。
我尊重會去尊重「患者就醫時,所應得應知應解之就醫權利」的醫師與醫療人員。
無視「患者就醫時,所應得應知應解之就醫權利」的醫師與醫療人員,
假設今天患者是您,您的生命不就等同於被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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