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第18條 暫停 (暫停時機)
今天有個判例 教練與記錄台看法不同
在看過規則後又覺得有討論的空間
想聽聽看各位先進同好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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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
A隊教練在第一節與第二節之間(或三四節間)因講解戰術時間過長,
在休息時間到之後記錄台鳴笛馬上向記錄台提出暫停需求
此時是否為合法的"暫停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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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為規則條文 如有因更新規則錯誤的還煩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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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暫停
18.1定義
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將比賽暫時停止,即為暫停。
18.2 規定
18.2.1 每次暫停時,應給予一分鐘的時間。
18.2.2 在暫停時機時,暫停可被允許。
18.2.3 當下列情況時,暫停時機開始:
(1)球成死球、計時鐘撥停,且裁判像記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
(2)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3)對隊投籃得分。
18.2.4 當發界外球獲第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球在球員可處理位置時,暫停時機結束。
18.2.5 每隊上半時允許請求兩次暫停;下半時允許請求三次暫停,每一延長賽可請求一
次暫停。
18.2.6 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至下半時或延長賽使用。
18.2.7 暫停應登記在較先請求的教練之球隊名下,除非該暫停是在未發生犯規或違例的
情況下,對隊投球中籃。
18.3 程序
18.3.1 僅教練或助理教練有權請求暫停,他應與記錄員取得視覺聯繫,或親自到記錄台
,以專用的手號,明確地請求暫停。
18.3.2 請求暫停後,只能在記錄員發出暫停信號通知裁判前,請求撤銷。
18.3.3 暫停:
(1)當裁判鳴笛,做出暫停手號時,暫停開始
(2)當裁判鳴笛,召喚球隊回比賽球場,暫停結束
18.3.4 記錄員必須在暫停時機開始時,盡速發出信號,通知裁判某隊請求暫停。
若請求暫停的對隊投籃中籃,計時員應立即撥停計時鐘,響起信號。
18.3.5 暫停期間以及第二節、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開始前的比賽休息時間內允許
球員離開比賽場地,坐在球隊席上。原在球隊息區的有關人員,也可進入
球隊席區附近的比賽球場內。
18.3.6 第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球在罰球員可處理的位置以後,若任一球隊請
求暫停,則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應被允許:
(1)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中籃
(2)罰球之後,接著在中線延伸線發界外球
(2.1)執行罰球中間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完成罰球,而執行下一
次犯規的罰則前,可以請求暫停。
(2.2)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之後,球成活球之前犯規,在此情況下,
執行新的罰則前,可以請求暫停。
(2.3)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之後,球成活球之前違例,在此情況下,
執行新的發界外球前,可以請求暫停。
因多次犯規造成多組罰球及 / 或球權時,每組都依序處理。
18.3.7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二分鐘,球中籃得分計時鐘播停時,得分隊不得
請求暫停,除非:
(1)裁判已停止比賽。
(2)非得分隊請求暫停或替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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