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一下下面這兩個問題

看板B93A011XX作者 (pigdog)時間19年前 (2005/05/10 02:1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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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cr418 (otto)》之銘言: : 某甲為某乙公司所僱用之司機,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 : 駕駛自用小客車在台中縣霧峰鄉中正路超速行駛,致為閃避闖越紅燈 : 自巷道急駛出來之丙所駕小貨車而駛入對向車道,撞及由丁所騎乘之機車, : 致丁受傷送醫後不治死亡,此時被害人丁之父母、配偶應如何依法主張權利, : 請求損害賠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8.162.119.213 : 推 bill7437:題一中某甲因超速而構成原因行為責任獨立,或曰 140.112.211.115 05/09 : → bill7437:前置責任,而無主張緊急避難的事由存在,因此行 140.112.211.115 05/09 : → bill7437:為人某甲仍構成過失殺人〈刑276〉?沒上刑分所ꔠ140.112.211.115 05/09 : → bill7437:以不確定。又某甲是駕駛自用小客車,難謂執行公 140.112.211.115 05/09 對於某丁死亡的結果,某甲的行為不論在事實關係上抑或規範關係上 均有條件關係,而危險的實現過程亦無異常,所以相當因果關係成立。 在違法論的評價上,如果不採避難意思必要說,則應該可以成立緊急避難, 不過,你的立論應該是採取問題多多的意思必要說,所以可為違法的評價。 最後,應該討論責任階段的過失責任。此際應該留意個人的預見可能性。 如果你認為超速一事是結果預見義務的違反,則不用再去討論結果迴避義務。 當然此際仍有信賴原則的考量。 如果你贊成新過失犯理論,則會承認信賴原則的效力,阻卻過失責任。 如果你不採新過失犯理論,則進一步必須考量何謂業務(責任身分)的問題。 完全不能理解你所謂的「原因行為責任獨立」、「前置責任」等判斷結構上 前後顛倒的論述。 按客觀主義刑法的教義,構成要件該當,不過成立緊急避難,所剩只是 民事賠償問題。於刑法的判斷流程上顯然清爽了許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59

140.112.211.115 05/10, , 1F
要學的果然還是很多,謝謝教授的指點。
140.112.211.115 05/10, 1F
文章代碼(AID): #12VwbFvw (B93A011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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