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公告] 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四案例
※ [本文轉錄自 B92A012XX 看板]
作者: pigdog (pigdog) 看板: B92A012XX
標題: [公告] 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四案例
時間: Thu Nov 4 02:07:17 2004
刑總班上某位小女生要求發這部分的講義,但是事實上我的電腦中只有
這些資訊而已,所以就利用BBS公布算了。
還有那個第三堂睡著的同學,你就用這些案例,與同學討論看看。
最後,對於下下星期三的事情,請記住你們對我沒有期待可能性可言,
我所做的任何事都可免責。
所以縱或我沒做也不能怪我,而如果我做了,那你們就自求多福。
請轉錄到別班。
(一)某甲欲殺某乙,在知悉自己有酒後亂性的習癖下,邀某乙喝酒,
最後終於酒醉後陷入心神喪失狀態,進而殺了某乙(不用區分該
結果行為有無故意或過失)。
(二)前例,陷入精神耗弱,需區分結果行為有無故意或過失。2.1與2.2。
(三)某甲未注意到自己的惡習,邀某乙喝酒,於陷入心神喪失狀態後,
殺害了某乙(不區分結果行為有無故意或過失)。
(四)前例,陷入精神耗弱狀態,需區分結果行為有無故意或過失,過失的
情形,例如開車載某乙回家,進而車禍某乙死亡。4.1與4.2。
**************
第一例,不承認遡及禁止,肯認因果關連,而且有責任關連。
第二例,2.1先判斷故意的結果行為是否可以合流(加強原來的因果流程中
的危險性,或謂原有危險只有增幅而無質變,例如準備刀子與拿刀砍人間
的合流關係),於認定合流後,否定遡及禁止的效力,成立故意殺人。
結論上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間有責任關連。
2.2沒有遡及禁止效力發生,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有故意的因果關連,
成立故意殺人罪。
第三例,不承認遡及禁止效力,不管結果行為是故意或過失,承認原因行為與
過失行為中的過失責任關連,成立完全責任能力下的過失致死罪。
第四例,4.1限制能力下的故意行為沒有合流關係(單純喝酒亂性行為的可能性
與結果行為中找刀砍人的行為間沒有加強因果流程的必然關係,或謂這
是危險的轉化、變質),所以遡及禁止,某甲為限制責任能力下的故意殺人。
4.2否定遡及禁止效力,肯認因果關連,肯認責任關連,為完全責任能力
下的過失致人於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5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22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