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桃空職工會FB

看板Aviation作者 (新月夜空)時間4年前 (2019/07/04 23:02), 4年前編輯推噓29(29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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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鍵盤律師,大學跟研究所有幸在貓空大學念過一些勞動法,雖然看了這麼多天歹戲拖棚有很多話想說,也對工會律師的論述…,還是先回應這次工會FB的論述。 1. 同意書的法律定位 契約雙方當事人,當然是工會跟會員,會員交出三寶給工會保管,民法上屬於寄託契約(民法第589條以下),而受寄人(工會)應負保管責任,應無疑問。惟就雙方是否就寄託物之返還期限有約定?就目前所看到的消息,筆者以為應係約定至罷工行為終了後為合理,但並非表示寄託人僅得在期限屆滿後取回寄託物,而係依據民法第597條得隨時請求返還,此條文屬於強制規定而非任意規定,只要工會沒有依約定返還三寶,當然係違約行為。 另外,工會不返還護照可能違反護照條例第32條非法扣留護照,是刑事犯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成立誣告罪? 犯罪行為的基本,若依學界通說的三階段論,應檢視構成要件、阻卻違法事由、罪責是否符合。誣告罪定於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體系解釋上屬於國家法益,係為保護國家司法資源不被濫用。 重點來了,構成要件中要求行為人必須「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罰,換言之只要行為人並不是出於要讓人受刑事處罰的意思,便不符合本項構成要件。另最高法院也表明,誣告必須事實「完全出自虛構」才符合要件,如果係出於誤會或有合理懷疑者,並非當然得以誣告罪相繩。 工會若有幹部要對這些會員提出告訴,必須要證明會員去警察局報案是有要讓幹部受刑事處罰之故意,以及所述內容完全虛構,舉證責任非常沉重的。 3.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義務律師團指出外交部官員可能觸犯,但拆解構成要件後,仍有許多疑慮。 不實之事項,律師團應是指「護照遺失」的部分,因法律上遺失係指「非出於本人意願脫離持有範圍並喪失占有」,依據寄託契約寄託於工會處,應尚未脫離持有關係,非屬遺失之情形,惟在經請求返還卻拒絕返還的情況下,工會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會員應得主張遺失。 另,構成要件要求「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登記護照補發原因應對工會無直接影響,既無影響何言損害之有,當然不符構成要件。 小弟鍵盤法律見解如上,如有不充分或有疑慮,歡迎一起討論。 ※ 引述《fasioaoi (lovecat)》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1741021699465655/posts/2445602089007609/ : 義務律師團來罷工棚輪值的第一天,謝謝林智群律師、許紹維律師的支持,林智群律師也 : 特別上臺和會員說明,長榮空服員當初都有簽署同意書將三證委由工會代為保管,若再以 : 遺失或去警察局報案等理由向外交部申辦重發護照,不僅當事人有誣告之疑慮,外交部公 : 務員也可能有登載不實的相關刑責。 : 本會也在此譴責長榮航空公司鼓勵空服員採取這種有法律疑慮的作法,並不負責任,若長 : 榮航空公司希望空服員儘速歸隊、返家,應儘速開啟正式協商,讓罷工和平落幕。 : ==================== : 空姐們醒醒吧! : 這就是口口聲聲說要保護妳們的工會?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U-1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238.2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562252531.A.5E8.html

07/04 23:05, 4年前 , 1F
所以那個律師連三立都告不贏啊
07/04 23:05, 1F

07/04 23:05, 4年前 , 2F
可憐了佩琪白花一筆錢
07/04 23:05, 2F

07/04 23:06, 4年前 , 3F
難怪陳珮琪會輸 找錯人......
07/04 23:06, 3F

07/04 23:06, 4年前 , 4F
返還很慢拖兩天 算不返還嗎?
07/04 23:06, 4F
這個要看當初同意書有沒有規範到了,如果有直接明定相關手續以及作業時間,可能無法直接主張說是不返還,但沒規定的話,常理上認為兩天太久,工會方就必須舉證我真的需要兩天沒有刻意灌水。 ※ 編輯: Dreamflier (101.136.238.230 臺灣), 07/04/2019 23:12:20

07/04 23:12, 4年前 , 5F
欠錢不還錢說我只是很慢還算不還錢嗎?
07/04 23:12, 5F

07/04 23:14, 4年前 , 6F
寄託?我不太懂怎麼會用到寄託?
07/04 23:14, 6F

07/04 23:15, 4年前 , 7F
公司律師當初真的等兩天才去呢 現在外交部也證實第一批
07/04 23:15, 7F

07/04 23:16, 4年前 , 8F
看完我只覺得能唸法律的真的都很愛看中文字
07/04 23:16, 8F

07/04 23:18, 4年前 , 9F
我們被迫的,久了看條號就可以了。
07/04 23:18, 9F

07/04 23:19, 4年前 , 10F
外交部幫忙重辦護照應該也是看到報案三聯單才辦的吧?
07/04 23:19, 10F

07/04 23:19, 4年前 , 11F
這應該算有所本?或者他們需要有查證的責任嗎?
07/04 23:19, 11F

07/04 23:21, 4年前 , 12F
原po我大概知道為什麼用寄託了,但我覺得寄託比較像是寄託人
07/04 23:21, 12F

07/04 23:21, 4年前 , 13F
主動請受寄人替我保管什麼東西,可以提供報酬,比如銀行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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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23:21, 4年前 , 14F
箱、行李置物櫃,但這是是工會主動收取證件,說這是一個寄託
07/04 23:21, 14F

07/04 23:21, 4年前 , 15F
契約我覺得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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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23:23, 4年前 , 16F
再者,它是個契約就一定有解約的方法,何況今天標的是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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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23:23, 4年前 , 17F
證件,在會員表達取回證件的那一刻,解約的意思也應該傳達了
07/04 23:23, 17F

07/04 23:23, 4年前 , 18F
,工會沒有拒絕返還的理由。
07/04 23:23, 18F
我當初在想說到底要套哪個有名契約的時候也想了一下,但感覺上寄託是最像的,所以從那

07/04 23:23, 4年前 , 19F
前幾篇才有 第一批就工會被報刑事了啊
07/04 23:23, 19F
※ 編輯: Dreamflier (101.136.238.230 臺灣), 07/04/2019 23:26:10

07/04 23:28, 4年前 , 20F
誣告白話一點說:A從甲屋走出,屋主掉了錢,對A提出竊盜告訴
07/04 23:28, 20F

07/04 23:28, 4年前 , 21F
,但其實錢是B拿走的,A不知情。這時候屋主不會是誣告,A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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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23:28, 4年前 , 22F
是偷竊不成罪而已。
07/04 23:28, 22F

07/04 23:31, 4年前 , 23F
如果A沒有從甲屋走出來,屋主捏造A從我房子出來偷了十萬,這
07/04 23:31, 23F

07/04 23:31, 4年前 , 24F
個就會是誣告,現在事實工會就是不還三寶,頂多就是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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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23:31, 4年前 , 25F
全部不成罪,但他不能反告誣告
07/04 23:31, 25F

07/04 23:33, 4年前 , 26F
不一定要套有名契約,民法就滿滿的混合契約啊,可能要看當
07/04 23:33, 26F

07/04 23:33, 4年前 , 27F
初同意書原文會比較清楚,後面的切結應該是避免侵占才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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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23:33, 4年前 , 28F
來的,雖然我個人主張那個無效,但都得法院認證才行
07/04 23:33, 28F
同意不一定是有名契約,也許是無名或混合,但沒看到同意書原文也只是猜想XD,最後還是要交給法院,我們只能當鍵盤律師或鍵盤法官。 切結書的話我覺得根本… 到底哪個人想出這麼蠢的方法… ※ 編輯: Dreamflier (101.136.238.230 臺灣), 07/04/2019 23:38:38

07/04 23:35, 4年前 , 29F
中肯
07/04 23:35, 29F

07/04 23:41, 4年前 , 30F
切結書很蠢但他卻規避了非法佔有的主觀意圖,可是必須在它
07/04 23:41, 30F

07/04 23:41, 4年前 , 31F
有效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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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23:41, 4年前 , 32F
請教一下,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可是我最後想通我要回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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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23:41, 4年前 , 33F
但是工會這組織技術性拖延三寶發還時間,嚴重影響到我工作的
07/04 23:41, 33F

07/04 23:41, 4年前 , 34F
權利了....這樣是否有剝奪我工作權利?這工會組織是否有違憲
07/04 23:41, 34F

07/04 23:41, 4年前 , 35F
?我法盲求解!
07/04 23:41, 35F

07/04 23:44, 4年前 , 36F
其實憲法是最高位法階,一般而言沒有直接動用到憲法的必要
07/04 23:44, 36F

07/04 23:44, 4年前 , 37F
性,當然憲法精神會體現在各種法條文上,這個直接用民法侵權
07/04 23:44, 37F

07/04 23:44, 4年前 , 38F
可以解決。
07/04 23:44, 38F

07/04 23:44, 4年前 , 39F
而且還要簽切結書要我放棄「未來」可提告之權利!這樣是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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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23:45, 4年前 , 40F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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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23:45, 4年前 , 41F
樓上這情形不會違憲 憲法不管人民之間的事
07/04 23:45, 41F

07/04 23:51, 4年前 , 42F
我覺得最後成罪機率也不是很高 但是給人觀感就.....
07/04 23:51, 42F

07/04 23:51, 4年前 , 43F
工會已經沒招了 這只是暫時性壓住不潰逃而已
07/04 23:51, 43F

07/04 23:53, 4年前 , 44F
興訟是常用的威嚇手段
07/04 23:53, 44F

07/04 23:55, 4年前 , 45F
我是覺得律師團進來的太慢 之前幹了太多蠢事 天仙也難救
07/04 23:55, 45F

07/04 23:56, 4年前 , 46F
我覺得那張切結書就是拿來嚇唬外行人的,其實法律不難也不可
07/04 23:56, 46F

07/04 23:56, 4年前 , 47F
怕,不要那麼好騙
07/04 23:56, 47F

07/04 23:57, 4年前 , 48F
那種東西稍微有點常識的瞄一眼內容也知道無效
07/04 23:57, 48F

07/04 23:58, 4年前 , 49F
這種注定要作廢的同意書 通常是拿來嚇唬人用
07/04 23:58, 49F

07/05 00:33, 4年前 , 50F
2、3點我看法跟你相同,第1點我民法讀得很爛沒辦法討論XD
07/05 00:33, 50F

07/05 00:33, 4年前 , 51F
是說你怎麼看教會律師團給的可以告背信罪的建議?
07/05 00:33, 51F

07/05 00:49, 4年前 , 52F
給樓上 我覺得這個組織只是出來亂的... 照長榮指引就好
07/05 00:49, 52F

07/05 00:52, 4年前 , 53F
這組織跳出來不是告人就是被告啊,從馬偕戰到衛福部
07/05 00:52, 53F

07/05 00:58, 4年前 , 54F
因為實際上"根本不會想建議員工去告工會"
07/05 00:58, 54F

07/05 01:03, 4年前 , 55F
你們說的組織是指正義會嗎?
07/05 01:03, 55F

07/05 01:11, 4年前 , 56F
是 拜託一下 別太認真看它 可能會失望的
07/05 01:11, 56F

07/05 01:20, 4年前 , 57F
原來如此XD 這組織我不熟,只是想知道就背信罪本身這個案例
07/05 01:20, 57F

07/05 01:20, 4年前 , 58F
能成的可能性高不高,但我其實覺得會員本身不會想要告工會
07/05 01:20, 58F

07/05 07:21, 4年前 , 59F
07/05 07:21, 59F

07/05 08:37, 4年前 , 60F
PUSH
07/05 08:37, 60F

07/05 09:00, 4年前 , 61F
推 看到拿誣告出來 真心覺得完全是在嚇不懂法律的空服員
07/05 09:00, 61F

07/05 09:00, 4年前 , 62F
這種手法滿讓人瞧不起的
07/05 09:00, 62F

07/05 09:01, 4年前 , 63F
誣告哪有那麼好告 但能嚇到一個就賺到的
07/05 09:01, 63F

07/06 20:28, 4年前 , 64F
不還就是意圖佔有吧
07/06 20:28, 64F
文章代碼(AID): #1T7XJpNe (Av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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