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航班轉降無故折返 民航局擬開罰
※ 引述《popoallan ()》之銘言:
: udn
: 航班轉降無故折返 民航局擬開罰
: 交通部民航局近日修法,航空公司若無法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應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經要求仍不改善可罰60萬元至300萬元。
: 機場臨時關閉 引發「樂桃條款」
: 去年高雄小港機場因航機爆胎導致機場暫時關閉,其中兩架原本要降落小港機場的樂桃航空班轉降桃園機場後,未讓旅客下機入境,也沒向旅客說明就直接原機飛回日本,引發批評,民航局近日修法,被業界視為「樂桃條款」。
: 民航局指出,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原訂在我國機場起降的航班,因故轉降在我國境內其他機場時,若短期內無法飛往原本目的地機場,在轉降機場條件許可下,航空公司可依照乘客需求,審酌實際情況協調機場相關單位同意後,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
: 轉降地無搭配地勤隤聾膝q傷腦筋
: 但實務上仍有航空公司無法安排乘客在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如該航空公司在轉降機場沒有可配合的地勤業者,或受限於空勤組員執勤期間限制等因素。為讓乘客充分瞭解資訊,避免衍生爭議,民航局修法,航空公司若無法依照規定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應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
: 民航局表示,航班轉降機場時是否讓旅客下機,須視航空公司實際作業情況,無法一概而論,原則上要讓旅客下機,但若有困難也要說明原因。
: 民航局指出,去年10月樂桃航班在完全沒有向旅客說明原因的情況下,直接原機返回日本。修法後要求航空公司以後轉降機場時,都要向旅客清楚說明能否下機入境,否則將依民航法第112條要求改善,若不改善可罰60萬元至300萬元。
: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366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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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LGE LG-H990.
這則新聞不但是非常明顯的「標題殺人」,而且內文用詞也有問題。
http://law-prenotice.caa.gov.tw/
根據民航局「草案公告查詢」,這目前還在「預告修正」階段,
公告日期為108/2/01到108/4/03;而且上面載明: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
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事實上,經查閱「行政院公報」網站,
本公告已刊登於108/2/01出版的《行政院公報》第25卷24期、
表示意見截止時間為108/4/02。
由此可知,表示意見截止時間還有一個多月,
修正案要真正成立還要更久。
這樣一來,「至少一個多月後」算不算「近日」容有疑問。
http://law-prenotice.caa.gov.tw/LR01R01A.php?f_pno=LR01R01
這是民航局的預告修法內容。裡面這樣說:
草案名稱: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三條之一修正草案
草案總說明: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係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訂定發布,並歷經二次修正施行迄今。依據
本辦法第三條之一規定,原訂於我國機場起降之航空器,因故轉降
於我國境內之其他機場時,如短期內無法飛往目的地機場且轉降之
機場條件許可,運送人得視乘客需求,審酌實際情況協調機場相關
單位同意後,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惟鑒於實務上仍有
因故無法進行上述安排之情形,為使資訊有效揭露,避免因而衍生
乘客爭議,爰修正該規定。
修正條文:
第三條之一
Ⅰ原訂於我國機場起降之航班,因故轉降於我國境內之其他機場時,如短期內無
法飛往目的地機場且轉降之機場條件許可,運送人得視乘客需求,審酌實際情
況協調機場相關單位同意後,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
Ⅱ運送人無法依前項規定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時,應向乘客詳實說明
原因及處理方式。
現行條文:
第三條之一
原訂於我國機場起降之航班,因故轉降於我國境內之其他機場時,如短期內無法
飛往目的地機場且轉降之機場條件許可,運送人得視乘客需求,審酌實際情況協
調機場相關單位同意後,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
說明:
考量實務上航空器運送人仍可能有因故無法依第三條之一第一項安排乘客由轉降
機場下機或入境之情形(如運送人於轉降機場無配合之地勤業者或受限於空勤組
員執勤期間限制等),為使乘客能充分瞭解相關資訊,以免衍生爭議,爰增訂第
二項。
所以很明顯地,這則修正預告不是說「轉降無故折返」就要罰,而是:
如果轉降而無法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必須跟乘客說明原因。
回過頭來,這樣算不算製造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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