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航空器的定義

看板Aviation作者 (飛行原理)時間10年前 (2014/03/06 09:14), 編輯推噓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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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reetblue (Garfield)》之銘言: : 我看了一下民航法上面寫 :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航空器: 指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用力", : 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 : 我只想的到飛在天上的只有 飛機(直昇機) 飛行船 熱氣球 : 飛機跟飛行船是藉由空氣之反作用力,所以算航空器 : 熱氣球應該不算 : 那有啥是他說的藉空氣對地球表面的反作用力飛行的啊? 「民航法規之人事時地物」第9~11頁所述如下: 這個定義是來自《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onvention on Civil International Aviation,又稱1944 年芝加哥公約)第7號附約《航空器國籍及註冊標誌》 (Aircraft Nationality and Registeration Marks)「國際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s)的1.定義(Definitions),原文如下: Aircraft. Any machine that can derive support in the atmosphere from the reactions of the air other than the reactions of the air against the earth's surface. 分析上述的定義,可以瞭解航空器(aircraft)必須具備下列特徵: (1) 必須要有空氣(air)的存在。由於多數火箭的反作用力來自本身液態 燃料發動機噴出的氣體,即使在沒有空氣的太空中,自備液態氫氣及氧 氣的火箭依然可以運作,因此這種火箭不屬於航空器。同樣使用液態燃 料火箭發動機的洲際彈道飛彈也是如此,但可以配合地貌高低起伏的巡 曳飛彈就不同,其升力與一般飛機相同,因此在物理特性上,巡曳飛彈 屬於航空器。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3 條「民用航空器和國家航空 器」(Civil and state aircraft)指出「用於軍事、海關和警察部門的 航空器,應認為是國家航空器」,因此以目前的用途看來,巡曳飛彈只 做為軍事用途,雖屬於航空器,但不是民用航空器(civil aircraft)而 是國家航空器(state aircraft)。 (2) 飛離地面所需的力量是空氣本身的反作用力(the reactions of the air)。這種反作用力可以是排開空氣所形成的浮力,機翼上下表面壓力 差所形成的升力,將空氣往下吹的升力。像「裡海怪物」這種地面效應 載具(Wing In Ground Effect Vehicle 簡稱WIG 或Ground Effect Vehicle 簡稱GEV),主要是靠在接近地面飛航時的地面效應而離開地表, 因此是空氣對地球表面的反作用力(the reactions of the air against the earth’s surface),而不能歸類於航空器。國際海事組織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簡稱IMO)和國際民航組織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簡稱ICAO)達成協議, 只要WIG 能夠脫離地面效應的範圍,就應符合ICAO 規定(註),例如Type C WIG。此外,瑞士人Yves Rossy所使用俗稱火箭人的單人飛行裝置,被 美國聯邦航空總署視為航空器,因其飛航的升力主要來自空氣流過噴射 翼(Jet-powered wing)所形成的空氣反作用力。由美國Terrafugia 公司 所研發的Transition飛行汽車也是因為有機翼而產生升力,所以屬於航 空器。 註:詳見http://www.imo.org/Newsroom/mainframe.asp?topic_id=757http://www.se-technology.com/wig/html/main.php?open=class&code=0 (3) 只能在大氣當中(in the atmosphere)飛航,因此可以飛出大氣層的 太空梭、太空飛機,都不屬於航空器,而應視為太空運輸載具(space transportation vehicle)。 (4) 是否有人在航空器上並非判斷標準。定義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人,因 此即使是無人飛行載具(Unmanned Aerial Vehicle 簡稱UAV),也是航空 器的一種。《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8 條「無人駕駛航空器(Pilotless aircraft)」指出「任何無人駕駛而能飛行的航空器,未經一締約國特許 並遵照此項特許的條件,不得無人駕駛地在該國領土上空飛行。各締約國 承允對此項無人駕駛的航空器在向民用航空器開放的地區內的飛行一定加 以管制,以免危及民用航空器。」由此可見,ICAO 認定UAV 是航空器的 一種,各國不應放任民眾隨意使用UAV。 (5) 沒有重量或尺寸的限制。上述定義並未規定航空器的最小重量或長寬 高,因此輕薄小巧如天燈、紙飛機、竹蜻蜓或風箏,龐大如熱氣球或空 中巴士A380,通通都符合航空器的定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6.20.116

03/06 09:28, , 1F
專業推!!
03/06 09:28, 1F

03/06 10:26, , 2F
推,豁然開朗。所以水翼船也不算是飛行器,我沒教錯。
03/06 10:26, 2F

03/06 11:10, , 3F
感謝飛行原理親自來為我解惑 :P
03/06 11:10, 3F

03/06 11:11, , 4F
原來Ground Effect可以這樣運用 http://ppt.cc/Gl-f
03/06 11:11, 4F

03/06 14:49, , 5F
能夠離開地球表面
03/06 14:49, 5F

03/06 16:37, , 6F
jump
03/06 16:37, 6F

03/06 22:12, , 7F
C教官回來了!!!~~~~(太晚發現了嗎....@@")
03/06 22:12,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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