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芳療與化妝品條例

看板Aromatherapy作者 (茜茜要上小學了)時間14年前 (2009/11/23 13:53),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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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版友那麼詳盡的分享。 我有個奧步,不知行的通嗎?? 法律只禁止「販售」沒有在工廠合法生產的化妝品, 所以像芳療師為客人提供勞務(按摩)而量身訂製的配方, 甚至是稀釋得動作,目前為止好像沒聽過衛生機關關切過。 我想若以「諮詢費」或「XX配方權利金」、「代做」為名,這樣行的通嗎?? 因為我想到網路上也有代做母乳皂,強調的是「代做」, 或許也有法律上的問題,但比較沒那麼直接抵觸。 長久之計當然還是要符合法規商品化, 真希望肯園考慮販售小明配方,不過價格大概就不會那麼親民了~ ※ 引述《stally (狐狸皮)》之銘言: : 本來是想用推文的, : 但是想到這部分可能有可以討論的空間, : 所以我用回文的方式, : 如果抱持不同意見或對現行政策不滿意的人, : 因為我只是依法令作回覆, : 請鞭小力一點.不要噓太大力..感謝XD : 根據衛生署在化粧品這一區塊之主管人員回覆, : 精油就現行規範薰香用非衛生署主管,為經濟部管理; : 精油若施用於人體外部,則歸屬化粧品管理, : 不論其型態為護脣膏、乳液、按摩油等, : 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 : 有明白指出化粧品之定義, : 其品項亦有衛生署公告, : 有興趣的人可上衛生署網站查詢。 : 又手作產品部分, : 凡涉及販售者, : 依現行規範皆須於合法之工廠生產, : 若為自用則否。 : 另,前文提及之芳療師自行調配之產品, : 就現行規範而言, : 因其調配完成後乃為可直接施用於人體外部之產品, : 即為成品, : 若有販售行為確有觸法之可能。 : 再說明一下含藥化粧品與一般化粧品之之區別, : 其分類依據乃在於所含成分: : 若含有衛生署公告之成分即列為含藥化粧品, : 未經申請許可不得製造或輸入; : 若為一般化粧品目前僅睫毛膏跟眼線液需申請備查。 : 又常被搞混者乃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字號與化粧品廣告許可字號, : 蠻多廠商會以化粧品廣告許可字號稱經主管單位核准, : 魚目混珠誤導消費者其為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字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1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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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下。不錯的方法耶!大家現在的方向都是朝著"代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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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不知道要怎麼填單。@ @ 大家自己寫好單然後私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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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腦力激盪,用"勞務、服務"代替"販賣"似乎頗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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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2YDK8_ (Aromathera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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