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新北 新莊 永聯(冠益)租車

看板Anti-ramp作者 (波羅咩包)時間12年前 (2012/03/09 11:17), 編輯推噓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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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rikeout (時間過的好快)》之銘言: : 一、店名: 永聯(冠益)租車 : 二、地點: 新北市新莊中港路601號 : 三、時間: 2012/2/24 : 四、此店「非好店」的原因:欺騙客人 & 死不認錯 :   : 五、事實經過: : 這次的228連假我們一行人早已規劃好夜衝武陵的行程,也在過完年後到租車公司現場看 : 車(福斯T4),現場接待的人員跟我們表示若是滿意訂金可用匯的,他們將為我們保留車子 : 。 : 過沒兩三天我就匯了訂金給對方,也打了幾通電話再三跟對方確認是否有收到匯款,對 : 方都給我肯定的答覆。 : 而2/24當天晚上要去取車前,也再次打了電話跟對方確認車子的現況,對方都表示 : 沒問題,也約定好幾點要去拿車。但到了現場,居然跟我們說現在沒車..... : 對方說因為車子前一位客人沒有還車,但這種事情不是應該早點說嗎,為什麼在之前 : 的電話裡都沒提到...而是到現場才跟我們說,而且我們還是專程從北投跑去那邊牽車, : 根本是把我們當傻子耍。 : 而更氣的還不只這個,對方本來想把訂金退給我們草草解決,但因為我們行程都規畫好了 : ,房間也都訂了,而且當下是晚上11點左右,臨時根本也沒辦法租到其他車,因此我們堅 : 持要對方想辦法解決。 : 一開始老闆說要從其他地方幫我們調車,結果後來發現調來的這台根本坐不下,而且車況 : 很差,還要收一樣的錢,根本是想呼嚨我們...而此時已經是半夜一點多了。 : 後來僵持不下,老闆提到他有另一台剛買的新車,他沒有很想租,而且一天要$5000(原本 : 那台是$2200)。本來我們是跟老闆說我們有付訂金,而且行前都再三確認過,加上我們行 : 程也被delay得很嚴重,照理來說對方要負責,用原本的價格租我們。 : 但這時候好笑的是,老闆居然開始怪罪到我們頭上了 : 但這時候好笑的是,老闆居然開始怪罪到我們頭上了 : 但這時候好笑的是,老闆居然開始怪罪到我們頭上了 : 1.說他們沒有查到我們的匯款 : --> 我們幾百年前就匯款了,還跟你們確認過不只一次 : 2.說我們沒有寫訂單 : --> 從頭到尾你們沒有半個人跟我們說過要寫這種東西 : 3.說車子過年前就進廠保養,到現在還沒好,也不是他的錯 : --> 對不起,我們過年後才去看車的...而且明明先前才說上一位客人沒還車... : 後來因為搞到快半夜三點,大家實在都累了,而且實在不想行程因為這樣而泡湯,所以跟 : 老闆盧到$4500的價格就出發了。 : 總之,真的是超級大黑店,虧老闆還說他是租車公會理事長,實在是很好笑... : 六、備註: http://www.unicar.com.tw/ : 七、版權宣告:本文同意轉錄,但必須保留出處、作者,勿更動內容。 : 為講求完整性,內容以原始出處為準。 依據民法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所以其實只要你把定金(民法法條是"定"喔 所以不是我打錯^^")交付給對方 對方有收受契約就成立 但最好還是寫收據 另外依民法第249第三款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這條是很多人不知道的 很多店家就是看準消費者怕麻煩(不想上法院) 再加上消費者也覺得拿的回定金就好 怕麻煩 所以不知道自己的利益 但真的要以民法來向店家索取加倍定金返還 店家一定會嗆你有種去法院告啊! 如果受害者有時間 就去和店家上法院吧 只是會進行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上法院 這真的會花上好幾個月 甚至是半年 因為引起消費糾紛的案件真的很多 也是要排隊進法院的 另外如果像是網拍 對方拖很久 像是調不到貨要等 一等就一個月~半年不等 如果在下標前對方已經告知你要等 消費者也同意 那麼如果你取消訂單要求對方返還定金 那麼可能對方會以民法249第二款: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但如果賣家沒和你說明要等 消費者才可以以民法第249第三款要求加倍返還訂金 以上是小妹的淺見 有哪裡錯誤煩請告知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238.235

03/09 12:22, , 1F
感謝分享 文章M文保留
03/09 12:22, 1F

03/09 14:34, , 2F
真是美貌與智慧兼具的解說 ^^!
03/09 14:34, 2F

03/11 13:19, , 3F
推解說,但樓上是哪裡看到美貌了 有給照片嗎 板主管否?
03/11 13:19, 3F

03/16 06:10, , 4F
s版友法條引用正確,但忽略法庭上舉證之失所在敗訴之所在
03/16 06:10, 4F

03/16 06:12, , 5F
當事人要如何舉證事是可歸責於租車公司,恐怕頗有難度
03/16 06:12, 5F

03/16 06:17, , 6F
另外,除非給付不能,否則若給付之可能而只是給付延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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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06:19, , 7F
並無該款之適用(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九九二號)
03/16 06:19, 7F

03/16 06:22, , 8F
且即使雙方解除契約,也無法要求加被返還訂金,只可請求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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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06:22, , 9F
本的訂金(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六0七號判例)
03/16 06:22, 9F

03/16 06:28, , 10F
上開案件徵點,概因車輛尚存並非給付之不能,僅為給付延遲
03/16 06:28, 10F

03/16 06:34, , 11F
再者,收方當事者已解除契約,應可要求返還原本訂金
03/16 06:34, 11F

03/16 06:38, , 12F
當事人因延遲給付而受有損害,則應依法再提出損害賠償,但
03/16 06:38, 12F

03/16 06:43, , 13F
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受有損害,這才是最困難的地方
03/16 06:43, 13F

03/16 06:45, , 14F
以上是剛睡醒打的,有些錯字忘記選字了,但我也沒辦法改= =
03/16 06:45, 14F
文章代碼(AID): #1FMNOril (Anti-r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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