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網購 pchome「禮多不怪╭ 樂活館」

看板Anti-ramp作者 (玩具)時間13年前 (2011/05/04 10:49), 編輯推噓7(703)
留言10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5 (看更多)
推 moknaa:http://forum.ruten.com.tw/replylist.php?article=5843316 05/04 09:11 最近有買家 要求 七日內無理由退貨(提不出退貨理由 就拿 消保法 19 條 來威脅,還說要去找消保官還要寄存證信函 囧) 有瑕疵當然無條件可以退換貨,但是只依據近二十年前的法律條文來要求『 七日內無理由要求退貨』實在不合理,老實說感覺比直接棄標還要惡劣,於 是剛剛找到了一些資料在這邊順便分享給大家參考。 沒時間看文章的直接看重點: 1.目前 消保法 19 條 沒有罰則!(所以根本告不成) ^^^^^^^^^ 2.消保官也不是都站在買家那邊的(直接說明了網拍不能以郵購視之) ^^^^^^^^^^^^^^^^^^^^^^^^^^^ 我認為寫這篇文章的人缺乏法律常識 第一 沒有罰則=/=告不成 所謂沒有罰則只顯示出立法者對於這種較輕微(和56~60條比起來)情況還沒有處罰的必要 處罰一般來說是指行政罰,也就是侵益處分 而告不告得成是民事訴訟範疇,也就是私人間的訴訟關係 消保法19條二項已經說明了,違反19條一項的約定為無效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而這邊的的消費者無需負擔任何費用包括訂立契約和解除契約的運送費用 已經有其他板友貼新聞說明了,請不要無視 第二 消保官也不是都站在買家那邊的(直接說明了網拍不能以郵購視之) 這邊所謂消保官也不是都站在買方那邊,應該是指並非所有在網拍賣東西的人 都是消保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企業經營者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 營業者。 在網拍賣東西的人可能只是單純的賣出自己多的,用不到的東西 而不是專業的網拍經營者 如果是這種情況,即非消保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企業經營者,自無消保法之適用 而不是像這篇文章的作者所稱的『直接說明了網拍不能以郵購視之』這些都是他的臆測 另外他提到的文章已經被他刪減到幾乎沒有內容 以下是找到的資料: 網購退貨運費自付 研擬開罰 更新日期:2009/07/18 03:41 唐鎮宇、陳大任/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唐鎮宇、陳大任/台北報導】 消保法規定網路購物七天內可退貨,且消費者不必付運費 .... 中間文章過長恕刪 .... 消保官組長吳政學坦承,消保法第十九條確實無罰則,但消保會接到申訴後 ,會請主管機關處理;消保會目前也正研擬修正《消保法》第56條之一,未 來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者就可依法開罰。 不是中間文章過長恕刪,而是幾乎全部都被他刪光了阿Orz 消保法已經落伍了,該修改了,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台八十三內字四○七三一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院臺聞字第0920031836號令修正發布 訂定當時網拍還沒流行,所以第十九條是在"特種買賣"篇裡,條文是針對郵購 及訪問買賣(如直銷),郵購是印製固定目錄讓消費著去選擇,訪問買賣亦是差 不多如此,實體商品是在消費後收到商品才看到,怕場商目錄與實體不一樣的 欺騙消費著,所以才會訂定此19條法令保護消費者但網拍就不同,網拍是買賣 雙方靠網路溝通達成買賣的,有e-mail,或電話或即時通訊軟體可溝通,產品有 何問題可即時詢問清楚,又有多面實物拍攝照片, 照片不足消費著亦可要求提 供更多更清楚的照片,所以很久以前好項有按例用消保法19條告到法院去,結 果網拍不能以郵購視之.. 消保法對於郵購買賣和訪問買賣有19條利於消費者的規定,其立法理由為 訪問買賣對於消費者沒有本來不在有預備購買商品的情況下(簡單的說就是突襲的情況) 避免消費者一時鬼迷心竅或被銷售者說服,而衝動買下商品, 給予其在七天內有解除契約的權利,讓他好好思考是否真的有該商品的需求 而郵購買賣也賦與消費者解除契約的權利理由在於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沒有看到商品的實際狀況 而僅有企業經營者所提供的廣告資訊,消費者於收到商品時才真正看到商品 如果有商品和當初看到的廣告資訊不同或是不滿意時,消費者可以無條件解除契約 回來看本案的網拍或網購,消費者無法看到商品實際情況 和郵購是一樣的情況 而這種情況是無法以文章作者所稱的以雙方可以即時詢問,多面實物拍攝照片的方式補正 何況現在網購業者有多少是實物拍攝的?一堆都是拿廠商的廣告直接刊上 根本不是自己實物拍攝 網路購物會被定義成和郵購買賣是一樣的理由在此 → moknaa:所以網購是不能要求買加運費自付@@之前和網購平台 05/04 09:34 → moknaa:開會他們說要買加運費自付不會有問題,所以只是無依據可罰 05/04 09:35 ^^^^^^^^^^^^^^^^^^^^^^^^^^^^^^^^^^^^^^^^^ 同理,無依據可罰和要求買家負運費有沒有問題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160.75

05/04 17:46, , 1F
這篇專業..
05/04 17:46, 1F
※ 編輯: johnny0399 來自: 140.112.4.182 (05/04 17:48)

05/04 19:07, , 2F
推薦本篇文章
05/04 19:07, 2F

05/04 20:31, , 3F
專業!推!
05/04 20:31, 3F

05/05 02:23, , 4F
沒有罰責=/=不犯法 開會得出的那個邏輯實在很好笑
05/05 02:23, 4F

05/05 10:16, , 5F
消保法19條的效果很強,重點在是否在消保法的適用範圍
05/05 10:16, 5F

05/06 06:27, , 6F
專業好文~只能說台灣的消費者還是比較弱勢吧....
05/06 06:27, 6F

05/06 06:28, , 7F
美國有規模的網購都會把退換貨規則寫的很清楚
05/06 06:28, 7F

05/06 06:29, , 8F
而且較大的網站退貨不但不用錢 東西寄來的時候
05/06 06:29, 8F

05/06 06:29, , 9F
還貼心地先把郵資標籤附在商品收據中XD
05/06 06:29, 9F

05/18 15:09, , 10F
真好的文章
05/18 15:09, 10F
文章代碼(AID): #1DmBwtHd (Anti-ramp)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DmBwtHd (Anti-ra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