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台北 LEGACY傳承的真面目,大家要小心!
看到這篇文章,剛好本人為法律小嫩嫩
一時技癢,希望拙文能拋磚而引玉
看不下去可直接按End ^^
※ 引述《honorheart (榮譽捍衛)》之銘言:
: 回應此篇文:
: 於『法』:
: 上文所指三個單位分屬三個獨立經營之公司,其中另兩家公司與『Legacy傳承』並無
: 營業之往來,然以『利用"不法"手段"欺騙""無知"』的消費者,薦由貼文已涵蓋三家公
: 司之商譽,又自貼文時間起至今,亦由他人推文轉貼散佈,其"散佈於大眾"之意圖及事
: 實業已觸犯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第310條-『誹謗罪』
指稱所犯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其雖有該條之構成要件,但刑法於第三百十一條將特定
情形免除於刑法罪責之外,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五0九號為同此意旨之解釋。是以對
誹謗罪阻卻刑罰之標準,應從寬採取「合理評論原則」以及「實際惡意」原則。
白話來說,就算airforce805大大有honerheart大大所言之妨礙名譽行為,但只要符合刑
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之行為,得免去刑責之
處罰。並非一旦有誹謗行為,立即可以刑法第三百十條相繩。
: 於『理』:
: 1.文提貼文者『用愛用道理用道德』去跟好友說......
: 又提『我一直套他話』....『繼續套他話』....『假裝我媽是她姑姑』...
: 所謂的"愛、道理、道德"是這樣的心態與行為?!
「愛、道理、道德」是抽象的語詞,應從上下文之文意推敲,非可斷章而取義,否則易失
之偏頗。
: 2.文提『傳真的身份證不清楚』...後提『證件、印章都交給他們了』那到底有沒有給?
: 給?事實為何不都在貼文中陳述?哪一個才是真的?
: 3.文提『我與我的好友都在銀行上班』,又以『..無知的消費者』為題,除了文提『套
: 朋友的話』之外,還認定朋友無知,同理之心,貼文者願意自己被朋友以此心此道待之嗎?
: 於『情』:
: 關心朋友的出發點是良善的, 然若以其名卻在過程中運用『欺騙手段』達其印證已之
: 論點為點而傷害『心心營業處』之商譽, 以偏離最初關心友人的良善出發點。
原PO是否用欺騙手段?是否如honerheart大大所指稱「以欺騙手段傷害心心營業處之商譽
」?非無探究之餘地。honerheart大大所言,稍嫌速斷。
: 結論:
: 1.『心心營業處』為一在台灣合法登記合法經營之公司,為維護公司經營已累積之商
: 譽,經警政單位建議,於2007年11月28日此案已在台北市政府轄內警局備案,請此帳號
: 擁有者(airforce805老趙)通知貼文女友在2007年12月7日17:00前主動聯繫本公司
: ,合議傷害商譽善後之具體辦法,逾時或無誠則循警政單位建議方式報案,透過通信警
: 察以刑事案件起訴辦理,本公司亦不排除提出民事求償。
據我僅有的智慧所知,備案僅具有備考性質。貴公司應對其提出告訴,始符刑事訴追之程
序。如係公訴,起訴與否需經檢察官之判斷。如係自訴,則貴公司此案需由律師提出。本
事件並非如貴公司所稱可「如不道歉賠償即起訴」。
: 2.藉此案文亦提醒熱心網友『國有國譽,商有商譽,家有家譽,人有名譽』,若以正義警
: 世保護之名, 未經事實求證貼文或轉貼,很容易觸犯法條而損人傷己。社會中看名
: 有『衛生棉長蟲』..『腳尾飯』..『政大學生誹謗教授案』..多起判例,付諸社會本
: ,商家成本超乎肇始所計。
: 憲法中『人人皆有言論自由』,但需為己之所言所行負責,民主法治社會允許不同觀
: 點意見、作法是為尊重,然損及他人毀其他譽並不交保護。是謂『人人亦有捍衛名譽
: 之義務』,謹此。
人人有言論自由,人人也需為其言行負責。但如同前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五0九號
解釋以及相關判例判決,在在皆聲明言論如具有「真實惡意」並違反「合理評論原則」,
始以誹謗罪刑罰相繩。更何況案件需經法官裁決,並非貴公司說了就算數。
: 建議:
: 1.貼文者速主動聯繫『心心營業處』,並在同版中發文聲明道歉,篇幅及次數等同原貼
: 文及推文次數
: 2.推文者、轉貼者亦停止並善後,其徑亦同。否此案一經判決確立,恐熱心成無辜。可
: 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刑責更重。
: 3.商譽為一公司重要之無形資產。 是為此篇回應文及日後所採法律行動之動機,準則
: 網路萬象,文責自負。謹以此例此篇為案提醒。
1.商譽的確係一公司之重要資產,但如公司先不知珍惜其重要資產而任意所為,恐此係公
司先行踐踏自身之資產。
2.公司之行為,應係可受公評之部分。
3.網友根據其自身經驗發表之文章,雖應該自負文責,但欲以誹謗罪相繩,必需通過刑法
相關條文之檢驗,非貴公司己意得任意為之。
4.貴公司所發之文章,多次提及刑事罪以及賠償相關事項,是否欲以此迫使對公司不利之
言論消聲匿跡,並非無疑而有研求餘地。
感想:
打完這篇文章,發現內心仍然激動不已。其實,要說的重點只有一句:要拿這種事來告,
恐嚇成份居多啦! ^^"
歡迎用力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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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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