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街訪邀店買賣 七天內仍可退貨
街訪邀店買賣 七天內仍可退貨
法官破解業者陷阱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街頭訪問買賣交易後七日可退貨,不少業
者想出破解之道,就是在街頭找人訪問,再邀對方至店內遊說推銷商品,以避開訪問買賣
規定,但這招被法官破解,台北地院認為,這屬「誘導邀約」,也是訪問買賣,買後七日
內也可無條件退貨。
判決書指出,「訪問買賣」是指非實體店鋪銷售,如街頭攔人推銷或業務員至客戶家中推
銷,消費者購物後七日內可退貨,但現行實務上,常見商家「誘導邀約」,藉由展覽、贈
送或其他活動方式,取得與消費者接觸機會,使消費者「被動」同意前往商家,再以各式
說法誘使消費者購物。
誘導邀約適用訪問買賣
法官認為,這種情況下,看起來好像是顧客主動上門,但也是在「誘導邀約」情況下的交
易行為,仍適用消保法「訪問買賣」七日可退換貨的規定。
賴姓男子九十五年間在世貿書展向戴維思公司買兩本記憶訓練書籍,戴維思即贈送他兩張
上課券,並邀他去附近的辦公室進一步說明,當賴某進到辦公室,商家即遊說他購買「戴
維思效能學習系統」以增強記憶力。
賴某原本無意購買,但因業務員一再遊說,賴某最後刷卡八萬六千餘元買課程,但賴某回
家後反悔,認為自己是在業務員的遊說下才刷卡買課程,事實上並不需要,遂在七日內,
要求戴維思退款。
但戴維思認為,賴某是至其辦公室刷卡買課程,並非在街上被推銷購買,非訪問買賣,拒
不退貨,但法院認為,本案仍屬「訪問買賣」,戴維思應返還八萬六千元貨款,全案確定
,不得再上訴。
郵購、街訪都屬特種買賣
郵購及訪問買賣均屬消費者保護法中「特種買賣」,依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特種買賣的
消費者,對所收受的商品或服務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
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不必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另也有業者以強迫中獎方式,未經同意即先寄物品給消費者,事後再要求付款,依消保法
第廿條規定,此時消費者不負保管之責,若貨品經消費者要求商家限期取回,商家置之不
理,即視為商家拋棄商品。
(記者劉志原)
自由時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feb/13/today-life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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