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路邊賣音響的游擊車(詐騙集團)又出現了
※ 引述《jefflaii (會飛的蟑螂)》之銘言:
: 我說這個案件跟鏢客一樣的意思是指他的過程
: 如果說今天不管是音響還是中藥,都是擺攤或者店面作生意
: 而我們心甘情願進去參觀,詢價,結果被貴了,這當然沒有任何詐欺的問題
: 哪怕是你進去老闆利用一些手段,讓你購買物品,這也一點問題都沒有
: 因為你進去店裡面,或者去參觀那些攤販,你已經有購買東西的心理準備
: 我們先來看一下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之規定,只要有
: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術使人將本
: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
: 三人得之者,均成立普通詐欺罪
詐欺罪的要件是要使用詐術, 那請問貨車音響到底訛詐了消費者什麼?
就是因為他是廉價的音響,價格隨人訂 (有沒有人買是另外一回事),
他一套十萬要賣你兩萬, 消費者又不是付錢之前不知道要付出兩萬,
那到底貨車音響騙了消費者什麼?
但是你的鹿茸經驗呢? 身體明明很好,但是他們演一齣戲說你身體很差,
讓你信以為真, 這當然是詐術, 因為他捏造了一個謊言讓你誤信,
還跟你說他們的中藥跟鹿茸可以治療, 這又牽涉到宣稱療效, 以及
是不是合法醫生的問題, 但是廉價音響的就不是了, 他們多半是以
各種手法來提升自己身價, 而這些手法只是表面讓你以為這些東西
很有價值, 像是明明是大陸貨但是掛上歐洲註冊的小牌子, 就他們
呈現給消費者的事實, 他的確是歐洲品牌, 他並沒有對你進行詐騙,
為何可以拿鹿茸跟音響劃上等號?
另外, 你說在當下, 消費者如何能做好功課, 既然你都知道, 在這種臨時
的情況下無法做好功課, 那你就更不應該買這些東西, 為何你明明知道
自己所知有限, 但是卻還花錢買下去? 既然自己沒有先作功課, 那就不
應該買這些鹿茸或音響之類的, 總不能自己花了錢, 發現不值這個價,
事後把責任推的一乾二淨, 那你自己衝動性消費的責任何在呢? 要買可以
,請先確定自己有足夠的知識去評判東西的優劣, 業者以打迷糊仗的手法
銷售有錯, 但是消費者絕對不是你講的那樣無辜, 尤其是被音響貴到的人,
明明知道貨源有問題, 因為貪心而被貴到, 我們為什麼要去同情這種消費
者? 至於鹿茸則是明顯詐騙, 這樣的消費者就比較無辜了, 不過這已經是
法律問題, 跟貨車音響已經有差別了, 混為一談並不適當.
http://www.101lge.idv.tw/6/47.htm
裡面有篇報導, 也有公平會對鏢客的法律問題作解釋, 裡面也說了,
價格的不平等, 除非是民生必需品, 要不然也只是你情我願的買賣,
鏢客跟貨車音響其實並不相同:
節錄如下:
觀光局表示,鏢客之所以難以根除,最主要在法源依據缺乏,
以及遊客大多自認倒楣,不願耗費時間、不願製作筆錄開庭
往返、或不願招惹麻煩加以深究。
觀光局指出,除非這些人確實進行恐嚇、限制行動,或是販售
產品經過檢驗證實為偽造品,如此方可透過司法以恐嚇、妨害自由、
詐欺等罪嫌加以介入,如果其只是積極推銷,遊走於法律邊緣,
最終,這將只是一場不平等交易,但難稱違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處也指出,如果只是價格上的不平等問題,
公交法其實很難介入,因為公交法的精神就是讓市場自由競爭,
除非這些產品是有如米酒、前陣子的口罩一般,已經成為民生必
需品,這樣公交法才有介入空間,否則只能說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不過,如果這些鏢客有提供傳單或各種包裝,並有宣稱療效,如
此則可以「不實廣告」加以處罰,或如果這些鏢客是以疲勞轟炸的
方式進行推銷,則或許可依公平交易法第24條(其他欺罔或顯失公
平行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加以處理,不過,是否真能適用
此法,尚需經委員會碰到真實案例並討論作成案例後方能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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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2 之 30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