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禮卷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看板Anti-ramp作者 (靠!頭超昏的)時間17年前 (2006/11/15 03:48), 編輯推噓1(102)
留言3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fba (飛身攻擊)》之銘言: : 這是正式公文 政府發的 : 我copy了重點部份 : 不過我忘了是哪個機關發的... : (應該是經濟部之類的....) : --------------------------------------------- :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 ------------------------------- : 以上禮券只包括"買"來的~ : 本來是很長一堆規定 不過我懶得打.... : XD : 記得很久之前吵過使用期限的事 : 現在起 有規定了喔! 想請教個問題 就是一般買禮券 通常都會有折扣 譬如說 現金950買1000面額 那如果說 當你去消費時 遇到了可能週年慶 或 啥之類的活動 反正東西有折扣就對了 這時 要是他要求說 僅有現金現金可適用折扣的話 禮券因為已經是有折扣價格給你了 所以需要用打折前價格去買 那這樣合理嗎? 在我的理解是 禮券的折扣是因為把現金轉換成禮券減少了流動性 並且增加店家的現金流量 所給予的一種補償 而店家打折的活動是為了促銷 這2件事是不相關的 所以我是覺得不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5.6.169

11/15 08:09, , 1F
之前新聞就有報 很多公司已經不打算出禮券了 認為沒意義
11/15 08:09, 1F

11/15 11:00, , 2F
會嗎? 可以先收現 又可以賣出自家的東西 好處不少呀
11/15 11:00, 2F

11/15 13:35, , 3F
現金對公司的營運是很重要的.應該還是有人缺錢吧.....
11/15 13:35, 3F
文章代碼(AID): #15MXsJHE (Anti-ramp)
文章代碼(AID): #15MXsJHE (Anti-ra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