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禮卷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 引述《fba (飛身攻擊)》之銘言:
: 這是正式公文 政府發的
: 我copy了重點部份
: 不過我忘了是哪個機關發的...
: (應該是經濟部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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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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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禮券只包括"買"來的~
: 本來是很長一堆規定 不過我懶得打....
: XD
: 記得很久之前吵過使用期限的事
: 現在起 有規定了喔!
想請教個問題
就是一般買禮券 通常都會有折扣 譬如說 現金950買1000面額
那如果說 當你去消費時 遇到了可能週年慶 或 啥之類的活動
反正東西有折扣就對了
這時 要是他要求說 僅有現金現金可適用折扣的話
禮券因為已經是有折扣價格給你了 所以需要用打折前價格去買
那這樣合理嗎?
在我的理解是
禮券的折扣是因為把現金轉換成禮券減少了流動性 並且增加店家的現金流量
所給予的一種補償
而店家打折的活動是為了促銷
這2件事是不相關的 所以我是覺得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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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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