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trgins (啊~~甜甜...嚕..)》之銘言:
: 義工阿姨詳細地告訴我有關退費的法規~
嗯~果如原PO所轉述的,
那我想我國消保團體義工的素質實在有點問題,
以下簡單釐清一些法律上的概念。
: 1.未滿18歲~監護人不同意~即需退費
~~~~ 民法上的規定是未滿20歲,
當然,沒滿18歲也不會滿20歲,
不過如果消費者是18~20歲,這樣的說法會有問題喔~
: 2.透過網路.郵購.廣告單.路邊攤所購買的物品~在七天內可以不需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 (所以不是七天內都可以退錢唷~是要透過以上管道買到的東西才可以唷)
這是屬於消保法所規定的「郵購、訪問」交易之無條件解約權,
其要件最重要的就是要屬於「郵購」或「訪問」交易,
而究竟什麼樣的情形屬於「郵購」或「網路」交易,無法一一列舉,
最重要的判斷基礎在「郵購交易」是「無法親自檢視商品(或服務)」,
這部分一般的判斷比較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主要的問題在於交易相對人是否屬於消保法所規定的「企業經營者」,
但這跟原文主旨較無關,在此不談。
而在「訪問交易」則是「該交易非消費者所得預期」,
(別說什麼法條是規定「未經消費者邀約」,並沒有涵射到這麼廣的層面,
這根本是很落伍的觀念,
事實上在德國民法所規定的要件及其立法精神,
就是「非消費者所得預期」,
況且在我國法院實務的判決中,
也已承認「誘導邀約」屬於「訪問交易」所規範的層面)
白話一點就是說,今天不是你消費者主動要去看、要去詢問,
而是企業經營者拉你、騙你、誘導你、拖住你去看、去詢問的情形,
基本上都是屬於「訪問交易」的類型,
而享有七天無條件將原物寄回、退回的解約權。
(另外,在這邊一直使用「交易」,而不用一般所稱的「買賣」,
重點在於提醒大家,不是只有「物品買賣」才有適用,
基本上「服務的提供」也包含在內,
例如今天你走過加州健身房,站在門口的服務人員拖你進去,
然後你跟他們簽了契約,這種情況也是可以享有無條件解約權的。)
至於原PO所轉述該義工說「路邊攤」也有適用的部分,
則僅僅是指符合上述「訪問交易」型態的「路邊攤」,
如果今天消費者是在一般夜市的路邊攤,
主動地去看、去詢問該商品,最後並購買該商品的情形,
並不屬於享有消保法所定七天無條件解約權的情形,
(當然,如果商品有瑕疵想退換貨,那是下面第三點的問題)
該義工的說法容易讓人產生誤會,要特別注意。
: 3.使用產品後出現不適的情形~亦可退費
這部分比較單純,是民法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
也是比較符合一般消費者「民情」的情形,
基本上這樣子說沒有太大問題。
: 很不幸的~我不屬於以上任何一項的情形
: 阿姨又說
: "那我教你一個方法啦~"
: 就是寄存證信函給他們(去郵局買)
: 可是算一算要花2.3百元
其實,這邊的重點在於,
如果今天原PO向「緣」購買這個商品,
過程中有符合前述「訪問交易」的情形,
基本上就可享有七天的無條件解約權,
而以一般所見「緣」的行銷手法,
要構成「訪問交易」,應該是極度有可能的;
行使上當然是以存證信函的方式會比較有保全證據的功用。
無論如何,原PO既然已成功退貨,誠屬可喜可賀,
下次若再有遇到類似情形而不小心上勾的版友,
(不管是「緣」,或是「葛羅里」或是什麼鬼渡假村等)
可要睜大眼睛看看是不是有相關權利可以主張,
拒絕劣質的行銷手法,絕對需要消費者消費意識的抬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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