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歡樂]惡"緣"退散

看板Anti-ramp作者時間19年前 (2004/09/28 02:41),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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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trgins (啊~~甜甜...嚕..)》之銘言: : 義工阿姨詳細地告訴我有關退費的法規~ 嗯~果如原PO所轉述的, 那我想我國消保團體義工的素質實在有點問題, 以下簡單釐清一些法律上的概念。 : 1.未滿18歲~監護人不同意~即需退費 ~~~~ 民法上的規定是未滿20歲, 當然,沒滿18歲也不會滿20歲, 不過如果消費者是18~20歲,這樣的說法會有問題喔~ : 2.透過網路.郵購.廣告單.路邊攤所購買的物品~在七天內可以不需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 (所以不是七天內都可以退錢唷~是要透過以上管道買到的東西才可以唷) 這是屬於消保法所規定的「郵購、訪問」交易之無條件解約權, 其要件最重要的就是要屬於「郵購」或「訪問」交易, 而究竟什麼樣的情形屬於「郵購」或「網路」交易,無法一一列舉, 最重要的判斷基礎在「郵購交易」是「無法親自檢視商品(或服務)」, 這部分一般的判斷比較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主要的問題在於交易相對人是否屬於消保法所規定的「企業經營者」, 但這跟原文主旨較無關,在此不談。 而在「訪問交易」則是「該交易非消費者所得預期」, (別說什麼法條是規定「未經消費者邀約」,並沒有涵射到這麼廣的層面, 這根本是很落伍的觀念, 事實上在德國民法所規定的要件及其立法精神, 就是「非消費者所得預期」, 況且在我國法院實務的判決中, 也已承認「誘導邀約」屬於「訪問交易」所規範的層面) 白話一點就是說,今天不是你消費者主動要去看、要去詢問, 而是企業經營者拉你、騙你、誘導你、拖住你去看、去詢問的情形, 基本上都是屬於「訪問交易」的類型, 而享有七天無條件將原物寄回、退回的解約權。 (另外,在這邊一直使用「交易」,而不用一般所稱的「買賣」, 重點在於提醒大家,不是只有「物品買賣」才有適用, 基本上「服務的提供」也包含在內, 例如今天你走過加州健身房,站在門口的服務人員拖你進去, 然後你跟他們簽了契約,這種情況也是可以享有無條件解約權的。) 至於原PO所轉述該義工說「路邊攤」也有適用的部分, 則僅僅是指符合上述「訪問交易」型態的「路邊攤」, 如果今天消費者是在一般夜市的路邊攤, 主動地去看、去詢問該商品,最後並購買該商品的情形, 並不屬於享有消保法所定七天無條件解約權的情形, (當然,如果商品有瑕疵想退換貨,那是下面第三點的問題) 該義工的說法容易讓人產生誤會,要特別注意。 : 3.使用產品後出現不適的情形~亦可退費 這部分比較單純,是民法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 也是比較符合一般消費者「民情」的情形, 基本上這樣子說沒有太大問題。 : 很不幸的~我不屬於以上任何一項的情形 : 阿姨又說 : "那我教你一個方法啦~" : 就是寄存證信函給他們(去郵局買) : 可是算一算要花2.3百元 其實,這邊的重點在於, 如果今天原PO向「緣」購買這個商品, 過程中有符合前述「訪問交易」的情形, 基本上就可享有七天的無條件解約權, 而以一般所見「緣」的行銷手法, 要構成「訪問交易」,應該是極度有可能的; 行使上當然是以存證信函的方式會比較有保全證據的功用。 無論如何,原PO既然已成功退貨,誠屬可喜可賀, 下次若再有遇到類似情形而不小心上勾的版友, (不管是「緣」,或是「葛羅里」或是什麼鬼渡假村等) 可要睜大眼睛看看是不是有相關權利可以主張, 拒絕劣質的行銷手法,絕對需要消費者消費意識的抬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1.190.79 ※ 編輯: lawguitar 來自: 210.201.190.79 (09/28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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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寫的太好了 消費者理當了解自己的權利
211.74.109.188 09/28, 1F

140.112.222.153 09/28, , 2F
感謝你的講解啊~~^^
140.112.222.153 09/28, 2F

219.84.10.29 09/29, , 3F
推好文。
219.84.10.29 09/29,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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