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有人聽過「菁華心世界」嗎(與legacy有關)
※ 引述《holmeslin (赫姆斯)》之銘言:
: 阿...我還在唸書阿...
: 哪來老闆...
: 如果是你這樣說的話
: 我會去尋求相關資訊,因為我記得之前有文化的學生有考上臨床師跟諮商師
: 如果沒祭錯的話
你之前文章所提"要開店的老闆",
我找一個最新的網頁了,
剛剛那篇文章的比較舊,所以刪除,
台灣心理諮商資訊網
http://www.heart.net.tw/
心理師法
http://ethic.ncue.edu.tw/psychologist.shtml
其中第二章 執業的部份
第十五條 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個案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執行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業務之情形及日期。
三、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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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部份,
執行業務的內容及方式,
似乎跟前面原作者所提的不同。
更別說認證、執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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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開業的部分
第二十六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收取費用,應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廣告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
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業務項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之事項。
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廣
告。
第二十八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心理師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
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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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下吧,
根據26條,哪有一開始就說要收多少的
根據27條和28條,哪有叫人家拉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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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
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臨床心理及諮商心理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
範及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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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外國人來,
也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所以至少也會有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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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上的資料,
再和原作者所提到的內容比較,
有證據至少比較能說服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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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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