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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講結論,能報侵佔就報侵佔,這樣條子才會有破案壓力
那什麼情況能報侵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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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對岸法律,台灣的法律--刑法第337條寫在文章最後
關鍵在於如果你是"有意識地"將財物忘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
「經回憶能知道遺失在哪」,那就可以報侵佔
相反地若是因疏忽大意偶然失落,不知失落何處,那就不能報侵佔
參考:
http://big.hi138.com/falv/xingfa/200611/21594.asp
http://www.51140.com/show/80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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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志願:
1.買台SUV/GLS休旅車,後面噴上「農用」兩字
2.設立「阿斗獎學金」,專給成績50~60分的學生
3.構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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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3.2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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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jn (111.253.236.36), 02/01/2015 06: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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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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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北看到這句話就歸懶叭火,當初去警察局報案時一堆鴿子這樣跟老子講
等到我改報遺失後,才有個資深鴿子說我可以報侵佔的
簡單地講,我打電話給遺失手機,對方響了幾聲就關了
我不確定是誰拿了,但我確定有人拿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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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得對,沒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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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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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有人說再過6年台灣就會被支那統一了,
不過那好像是兩年前的文章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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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北從不打算去那麼危險的地方
他們要整你是不須要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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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人不知是鴿子、米蟲,還是有牌的流氓?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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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劍誰說不能斬?
包龍星斬不下去是因為李公公的關係
公子是哪位?眼睛上的包皮割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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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啊!只是不知道是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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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笑也開夠了,該說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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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講法是,可以報刑法337條的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所謂遺失物指權利人並無拋棄權利之意思,僅由於偶然因素而失其持有之物。
所謂不法所有意圖,行為人就其對物之取得並無法律上原因(買賣、借用),
而企圖將他人支配管領下之動產加以移轉而變成自己為所有人。
以下解說:
如果某人撿到別人掉的手機,沒有將手機交到警察局。侵占遺失物的構成要件中。
要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且侵占他人遺失的持有物。
所以某人的行為恐有構成刑法第337條。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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