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被罰勤一天
所以有問讀法律系的學弟知不知道相關規定
然後他找到規定 說
罰勤是"做滿六小時"就可以了
罰勤公文內容是 早上三小時做某某事 下午三小時做某事
但是 我昨天罰勤了做到下午五點 想說
可以快樂的回家了
結果被人X科科長說 沒做完不能走
然後我就跟他說 規定是做6小時
他就一直說我觀念有問題 犯錯了就是要處罰什麼的
然後就說要我明天早上再把剩下的完成
他說 那份罰勤公文是經過少將批可 所以要做完才算罰勤完
問題在於 那些高高在上的長官哪會知道罰勤的內容量的多寡
最後我只好很悲慘的留下來,做到隔天中午才離開營區
這樣還算是罰勤一天嗎.....
乾脆公文就不要寫罰勤..應該要寫罰做那件事吧!?
罰勤一天到底是算時間還是算事情?
有人知道嗎...這樣我能投訴他嗎
因為我下次還要被罰勤三天
這次一天已經快變兩天了,那麼下次的三天
很難保證不會變四天、五天阿.....
唉~!!
也不知道到底要不要投訴他
因為罰勤三天的公文還在批示
投訴了會不會被加重阿....
好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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