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翁啟惠改列貪污被告 --這些聰明到底怎麼了?
※ 引述《YOPOYOPO (加百列的痔瘡。)》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翁啟惠改列貪污被告 限制出境
: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71208
: 翁啟惠改列貪污被告 限制出境
: 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圖左)改以貪污治罪條例偵辦,經連夜複訊後,檢察官諭令請回,
: 限制出境。(記者王藝菘攝)
: 〔記者游承霖/台北報導〕浩鼎案中,原被以背信案送辦的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因
: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案情涉嫌重大,且翁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改以貪污治罪條例偵辦
: ,經連夜複訊後,檢察官諭令請回,限制出境。翁啟惠步出法庭時臉色凝重,面對記者
: 追問不發一語,快步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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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明才智愈大者當為千萬人謀福利---孫文.
中國雖有自認優越的文明, 但近代的發明創造卻多數是洋人. 就其原因, 從
"祖傳秘方"一事可見其中的病因.
西方勝於東土中國者就是 發明是會給專利 保護的.
發明被提出來, 做成產品後, 該發明物的製造與使用是獨自由發明專利所記載, 除了要
公開地公布其方法之外, 還給予發明者獨家製造的年期, 過了那個期限, 該發明的製造
方法就可以利用其公開性無償的利用.
台灣的落後在公立研發單位對發明與發明者的保護上是違反人性又落後無知的.
首先, 就孫文的這句話, 有很多人有不切實際的期待. 孫文說的是"當"為千萬人謀福利.
千萬人並沒有排除這位大才智者自己. 這件事不是"應"該, 而是說聰明才智愈大者應該
有那樣的大志向為千萬人謀福利而不是只圖謀一己之利. 不是才智很高者也不應該期待
依靠大聰明人來替自己謀福利. 只有別人沒有自己或是只有自己沒有別人不僅違反人性
而且後者行為更是落後, 如同還沒成長的幼兒那般的無知.
謀福利是文明的說法, 基本上看得見的福利是人人擠破頭會去搶的. 而聰明人就是耳聰
目明會聽見一般人聽不見, 也能看見一般人沒能看見的事. 所以一般人是搶不過聰明人
的. 聰明人為千萬人謀福利時, 會忘了自己的福利嗎?
中研院將研究成果技轉出去時, 為何會有二等親屬內的利益迴避條款? 這是一問, 其次
該條款不用簡明眾所週知的二等親屬字眼而改用列舉明列, 跟隨其後制定的台大也沒發
現獨漏子女這個缺失, 可以用笨愚者來推測, 應該是只有有聰明人才會發生這種有看沒
有見到的現象. 這才能符合中研院與台大都是由一堆聰明人所組成的假設.
利用公家設備與經費研發的創新發明在進行技術轉移時, 轉移的對象不得含發明者及其
二等親以內者. 這樣的限制似乎在對私相授受或圖利自己做出限制. 但這樣做能鼓勵公
立研發單位的研究者做出盡最大努力的貢獻嗎 ?
古代的封建地主擁有土地, 找來佃農在土地上耕作, 先給居住, 先供膳食. 土地作物所
有收獲盡歸地主, 是謂長工家奴.
今天的公立大學及中研院還能把教師/研究人員當成長工家奴看待嗎? 比發明專利獨佔
低一層次的著作智財權已經允許軟體著作人與其僱主可以分享擁有該軟體的智財權.
中華民國成立以來喜歡強調唐堯虞舜的樿讓, 夏禹的治水為天下人謀福利, 忘己而三過
家門不入的為公, 所以被推為共主. 但夏禹的實質是家天下, 歷經數千年並沒有進化到
讓天下能人貢獻才智為千萬人謀福利.
中研院的技轉條款應該進一步明訂發明者應如同著作權的發生主義, 應擁有專利或著作
權, 技轉的收穫應該讓創作者有其該有的權利保護才是.
祖傳秘方不輕易示於外人, 只能是封建遺毒, 無法讓東土能對全人類做出貢獻.
讓公立研究單位的研究人員擁有發明創新該具有的報償與權利, 才是當務之急!
※ 編輯: ggg12345 (114.37.78.20), 04/21/2016 23: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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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沒有成果足以發生技轉收入, 當然沒有收益分配問題.
拿錢做研究, 發P也不產生技轉需求, 當然是沒有收益問題. 如果計畫都是肉包子打狗,
當然就沒有人再肯出錢做研究, 研究經費縮減豈不是理所當然? 所以, 教授研究員待遇再
因沒成果而進一步被縮減, 不就當然囉?
技轉都有規定收益分配給發明人的比例, 但這只是個空文, 沒成果也就不發生這類問題.
關鍵在於先給予經費人力投入就是要產生能技轉的成果. 就如長工家奴是先給膳食住所
才能期待有奮力的工作勞動, 才能耕種土地, 長出好作物! 若這些僱來的長工就是不肯
奮力耕種, 以致有土地也長不出好作物, 那地主有土地又能發生啥作用?
除了愛迪生還有那些人也同時發明了電燈? 若擁有資源的資本家(如地主)是否能聘到愛
迪生替他們發明電燈又不必給予這發明家的任何專利保障? 被聘來的這個研究人員是否
肯保證在無任何回報獎勵下, 願意盡全力去找出電燈這樣的方案?
顯然, 靠著擁有資源, 企圖聘個名為研究人員的名份就能讓聘來的人變成愛迪生且無償
的奉獻其發明成果嗎? 相信這不會是行得通的辦法.
愛迪生是非常好勝也非常計較他發明成果的專利的. 畢竟, 光有土地, 房舍, 資源, 及
一般的人力也不足以發明出堪用的電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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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這種社會制度的發明與落實執行, 那就是集體社會的聰明才智問題! 有這個制度
就能引發愛迪生這種發明家的出現. 至少, 過去的歷史是如此表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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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台灣這個社會就只有"用國家的資源幫自己賺錢"這樣的聰明才智, 只會做"無本生意",
那這個社會落後就會是必然的. 也就是這種事人人都要做, 人人都去搶著做, 這個事又
有誰能做得成? 這種事就只有家天下的土皇帝曾經做出範例, 天下的一切都是他家的.
更何況這些成功的土皇帝都懂得讓利攏絡幾個配合打天下的能人臣子. 至少, 某些土皇
帝是懂得該付出回報獎勵, 才能獲得盡心的努力承諾.
國家資源在名分上, 所有國民都能利用, 但實際上, 不是人人都能進中研院使用它的資
源. 沒有一些本錢是使用不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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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迪生與特斯拉對交付的待解方案, 未履行口頭提出的回報發生爭議. 顯現兩人對開發
研究成果的回報獎勵是極為重視的. 技術轉移時的利益迴避條款不應將發明人應得的權
利排除或藉機充公是應該被考量與尊重的. 辦法可以設定轉移時, 發明人應得到的權利
比例且法定執行. 當事人則可以將該份權益捐贈給單位(非強制)或贈於他人(含親屬).
※ 編輯: ggg12345 (114.37.66.165), 04/23/2016 0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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