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研究倫理審查
有些網友在某版有徵求網路填問卷文的推文內
提到研究的倫理審查的一些事情
研究倫理審查就字面看是審查研究合不合"倫理"
但是研究計畫書要付怎樣的材料支持本計畫合倫理
要求? 畢竟倫理滿抽象的
如果說根據不傷害受試者來講 那審的是安全
可如果研究目的沒啥價值 那根本不該准收受試者
去承受任何研究中的風險不是嗎?
至於研究架構和流程也是 方法論不能為研究目的
取得科學證據 那做了也沒意思不是嗎?
有網友實際受過國內外研究倫理審查而能比對
國內外審查要求的大概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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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問其詳? 倫理當然可以有各種標準 但是審查是基於哪一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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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人體研究法條文
第 2 條 人體研究應尊重研究對象之自主權,確保研究進行之風險與利益相平衡,
對研究對象侵害最小,並兼顧研究負擔與成果之公平分配,以保障研究對
象之權益。
根據這條 完全不看研究方法的話 不知道如何確認被審的研究是否做到
"尊重研究對象之自主權"
"確保研究進行之風險與利益相平衡"
"對研究對象侵害最小"
這些要求 畢竟研究方法確實會影響這些
至於所謂
"兼顧研究負擔與成果之公平分配,以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
這要看得更不只研究的方法論 還得看整個研究團隊從研究結果
能得到甚麼好處 以及回饋給受試者那些好處了
恐怕除了受試者同意書和研究方法 還得看贊助對象並追究研究資料和
成果等怎樣使用跟分配
最引人注目的該是結果的商業使用了 如果把這部法律的第四條也
參照 還包括人體器官跟組織等人類檢體等等
頗具世界知名度的就是美國那個用受試者癌細胞做出各種商品
結果原細胞提供者啥也沒得到的案子
我國好像也發生過學者採集原住民檢體研究某些特別基因 似乎也
牽扯到進一步開發的商品回饋原住民的問題
也就難怪法律第6條就明確把研究方法等列入審查項目
被審的人難免各種不高興 但是這確實怪不到審查委員"依法行政"
更別提這種規定確實有上述的實質意義而非我國立委亂搞
※ 編輯: saltlake (114.44.197.183), 03/26/2016 11: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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