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107.08.16板規修改內容與理由
大家好,我是板主桑尼> <
因為覺得原本的板規內容不足以支應板務需求,且體例上過於零散,
所以重新整理並增列規定,結果就不小心變得很長…
以下整理一下新板規各節之內容,
並列出各節修改與新增之內容。
此板規將於8/23正式施行,
8/16~8/22為警告過渡期,
如合乎舊板規規定但違反新板規規定,將箭號警告並禁止回文,但尚不予退文或水桶。
如有任何建議請站內信或於本篇下方推文,會作為下次修改板規之參考。
此次修改不見得能讓大家滿意,會參考多數板友的意見再予修改調整。
在此感謝大家的包容<(_ _)>
再次請大家多多指教<(_ _)>
一、總則
(一)覺得原本的板規有點零散,
故將所有本板發文推文均應遵守之原理原則事項均列於總則。
(二)內容
1.基本上為原本【『一、總則』+『四、文章內容』+『五、推文內容』】之內容,
僅新增「相同內容之文章須於14天後始能再次發表,避免洗板。其他類文章如有特殊規範從其規範。」
以避免內容雷同之文章一直手動置頂。
2.將原本規範於『三、情報文』之「禁止修改或刪除他人之「推文/噓文/→」之內容。」移至總則,
並新增「但經原推文/噓文/→發言者請託修改刪除者不在此限。」以求完善。
(三)罰則
1.另於罰則新增了「通常違規情形得視情節加重水桶至2個月」。
2.將「累犯直接劣退+永久水桶」修改為「三犯以上且情節嚴重者永久水桶」。
二、情報文
(一)內容
1.『情報來源』的部分刪除「涉及個人營利的網址」,
以貫徹禁止返利文之宗旨。
2.發文數之計算部分,將『每ID』修改為「每人」,以避免分身發言。
(二)罰則
將「累犯直接劣退+永久水桶」修改為「三犯以上且情節嚴重者永久水桶」。
三、心得文
(一)之前原本是要直接新增「心得文附有網誌連結者須附圖2張」之規定,
然而因為有不同的意見,於是決定交付投票,
(二)投票結果如 #1RTHE4-r 可見,
1.認為縱有網誌連結,發文中仍無須附圖者8票;
2.認為如有網誌連結,發文應附圖2張以上者28票;
3.認為如有網誌連結,發文應附圖1張以上者8票。
以上共44票有效票,已合於投票門檻,為有效投票。
(三)基於投票結果與投票建議,
將「如附有網誌連結者須於文內附上兩張照片,發表純文字心得者不在此限。」
增訂進板規。
(四)既然訂入法規,如果沒有罰則將僅為具文,故仍訂予罰則。
惟基於多數板友均為熱心善意分享,故不欲訂定太重之罰則,
違反本條者將先給予48小時之補正期間,
如逾時未補正將刪文並將文章備份寄予原發文者信箱。
另初犯二犯者均不水桶,僅三犯以上者水桶3~7天,
如有特殊情事者(如為意圖賺取網誌點閱率與人氣)得裁量加重至1個月。
四、返利文/廣告文/業配文(嚴格禁止)
(一)本節新增。
(二)內容:如之前修改預告所言。
(三)罰則:就之前預告之罰則略有更動,新增劣退之規定。
五、店家分享文(允許但請遵照規定)
(一)本節新增。
(二)內容:如之前修改預告所言。
(三)罰則:就之前預告之罰則略有更動,新增劣退之規定。
六、卡號/邀請碼/指定網址
(一)原本『二、』之內容,但有所刪減。
這一區其實有涉及返利…但有些人還是會有需求,
所以現階段擬維持原本得在置底區徵求之規範,僅刪除部分規定,如下述。
(二)內容
刪除「一般情報文可推文分享自己的卡號」,將卡號集中於置底區。
(三)其餘內容均維持原板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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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4.1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tuary/M.1534408057.A.468.html
※ 編輯: sssh30113 (114.136.11.79), 08/16/2018 21: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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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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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不合於店家分享文之要件」,
蓋店家分享文某種程度也有廣告成分,
只是基於先前的投票結果例外允許,
為免爭議,
明訂如為店家分享文即適用店家分享文之規定,
而不受第四節之規範限制。
此句似乎不夠白話,開電腦後會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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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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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依第六節的(一)(二)處理,
這部分會改成「依前二項處理」,
以免解讀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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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確實無法要求使用者在發文後多久時間必須上線看看自己有沒有被水桶,
但如果使用者在隔了一個月之後上線發現自己被水桶再來申訴,
對我來說也是過大的負擔,
所以我才決定增訂這條申訴期限。
將修改成被水桶一定期限者請於七日內申訴,
被永久水桶者請於一個月內申訴,
以兼顧被水桶者之程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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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情報文禁刪這條規定的歷史淵源為何,
我認為尊重他人推文發言、不得任意增刪偽造是最基本的,
不管是什麼類型的發文內容均應遵守,
就算會增加負荷也仍應規範於總則。
不過我會新增文字說請推文內容被增刪偽造者來信檢舉,不然我不一定能查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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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期連續多次”確實為不確定之概念,
基本上會以「影響板務或看板秩序之情節輕重」作為判斷標準,
如板務或看板秩序受有影響,
將詢問行為人是否有確信為廣告或業配之實質理由。
2.如經詢問說不出合理指稱他人為業配或廣告之理由,
依其說詞內容即可能會認定為具備“以陷害他人之故意”
(縱使非直接故意,也極可能有間接故意)
(所謂故意之定義可參照刑法13條)
以上是用手機回覆的,
如果有不小心動到原本內容或推文字體顏色等,會再用電腦修改。
在此謝謝前任板主所給予之諸多寶貴意見。
※ 編輯: sssh30113 (223.140.152.136), 08/17/2018 15: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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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違規"確實不會因時間經過而改變,
然而判決所追求的是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平衡點上之真實,
權利會因為罹於時效而消滅,
犯罪也會因追溯期經過而不得再訴追。
為求整體經濟效率,過度沉默之人不受保障。
又發文通常會希望能得到回應,
也會好奇是否有得到正面或反面之回應,
發完文後不聞不問直到一個月甚或數個月後才上線的情形,
是否真的存在?
如為一般水桶處分,
被水桶之人間隔許久才上線的話,
那水桶處分幾乎已執行大半甚至已執行完畢,
實無申訴之必要;
如為永久水桶處分,
則發水桶公告時必然會有板友閱讀,
我在發水桶公告時均會敘明理由,
如果判決有重大瑕疵之處,
應有板友會察覺而推文/噓文/(→)質疑,
被水桶之人實已受有一層保障。
基於上述,我依然認為此規定基於程序利益是合理的。
然而,經考量永久水桶是非常嚴厲之處分,
故將申訴期間再予延長至一年,
一般水桶處分之申訴期間不變。
再次感謝前任板主所給予之寶貴意見。
※ 編輯: sssh30113 (36.225.160.80), 08/19/2018 2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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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的心得文有很多圖片想分享,
雖然用手機版ptt上傳圖片並不麻煩,
但就個人經驗要等待多張照片一張一張上傳也是相當費時,
這時候就會在網誌一次上傳再把連結貼過來,
不見得就是意圖賺取網誌點閱率與人氣。
※ 編輯: sssh30113 (140.112.4.190), 08/23/2018 1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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