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高會 合併所得稅費用
看板Accounting作者solitary1018 (one more toast)時間8年前 (2017/07/31 17:05)推噓1(1推 0噓 2→)留言3則, 2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甲公司於X1年1 月1 日以$5,600,000 取得乙公司80%股權,當日乙公司之權益包括
股本$1,000,000 與保留盈餘$4,000,000。甲公司採權益法處理其對乙公司之投資,以公
允價值$1,400,000 衡量非控制權益。乙公司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中,除建築物與設備之公
允價值分別超出其帳面金額$800,000 與$400,000,以及未入帳專利權之公允價值$500,00
0 外,其他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之帳面金額均等於公允價值。前項建築物與設備之剩餘耐用
年限分別為10 年與8 年,採直線法攤提折舊,無殘值。未入帳專利權之剩餘效益年限為5
年。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適用稅率分別為20%與25%。乙公司各項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之課稅
基礎即為其帳面金額。商譽之課稅基礎為零,股利所得與證券交易所得均免稅。甲公司與
乙公司X1 年之個別稅前淨利(不含投資收益或股利收入)分別為$4,000,000 與$1,000,0
00,乙公司於X1 年宣告及發放股利$300,000。乙公司於X1 年以$500,000 銷貨予甲公司
,該批存貨於乙公司帳列成本為$300,000,於X1 年底仍有半數為甲公司所持有。
我的問題是~
為什麼解答在算母公司所得稅費用時
不用加上當年子公司的股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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