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成本模式與重估價模式下的減損

看板Accounting作者 (ftb)時間9年前 (2015/08/04 18:12), 9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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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依照鄭丁旺老師新版的中級會計學 成本模式(未資產重估)下的資產,如果有減損,要認列減損損失,並且再往後 依照 折舊費用 (減損後用剩餘年限或是新給年限計算) 累計折舊 (未減損前的折舊年限) 兩者的差額來沖銷累計減損(不知道有沒有可能會增加累計減損?) 剩餘的累計減損就是能夠迴轉的金額上限,也就是書上說的等比例沖銷。 重估價模式下,如果有重估價利益的話,之後再減損時,也是依照上面的方式,每年做 累計減損損失比例沖銷嗎? 如果一樣的話,減損後若迴轉,是否超過迴轉金額的上限,要做OCI-資產重估增值? (課本中有一段p444) 若先前有認列減損損失,再先前認列減損損失金額減除後續因計提折舊已實現損失的範圍 內,認列減損損失迴轉利益(記入損益),超過部份作為重估增值,記入其他綜合損益( 注意:不得迴轉全部先前認列之減損損失。) 這段我不太懂,是在說迴轉不得超過未減損時的帳面價值,還是在說每年要做累計減損比 例沖銷,還是每年要把減損損失依照「重估之後新的年限」分攤,已實現的部份不得沖銷 ?(課本p446的釋例7似乎是如此說明,但這又和「累計減損比例沖銷」不同?) 還是說「累計減損比例沖銷」限於「成本模式」 「重估價模式」則是每年要把減損損失依照「重估之後新的年限」分攤,已實現的部份 不得沖銷? 然後超過的(可迴轉的沖掉未實現的累計減損),再做OCI-資產重估增值? 有重估,未減損的BV - 新的可回收金額(FV) = 可迴轉的上限金額 新的可回收金額(FV) - 有重估,有減損的BV = 可迴轉的金額 (兩者取低) 減損損失 - 已實現減損損失(以剩餘的或新年限攤銷)= 未實現減損損失 (已實現減損損失不能迴轉) 可迴轉上限或可迴轉金額(兩者取低) - 未實現減損損失 = 應認列的資產重估增值 是這樣理解嗎? 請各位幫忙指教,謝謝~ ps:如果是重估價的模式,又有重估價的損失,之後再減損,也需要做累計減損損失等比 例沖銷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26.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38683138.A.B35.html ※ 編輯: ssarc (118.165.26.92), 08/04/2015 18:21:25
文章代碼(AID): #1Lm902ir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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