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投資性不動產採公允價值之範例?

看板Accounting作者 (只有一個人)時間10年前 (2014/03/07 19:0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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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ochang (leo)》之銘言: : ※ 引述《ptguitar (佩蒂吉他)》之銘言: : : 我最近看到一個規定: : : ==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 :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 : 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140號 : :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 二、為維持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公開發行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 : : 不動產後續衡量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 : :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規定採公允價 : : 值模式者,應就採公允價值模式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 : 嗣後因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降低或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時,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 : : 例予以迴轉。 : :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 == : : 問題: : : 我想問一下本條在後面 『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降低或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時,得就原提 : : 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 : : 有沒有範例可以講解一下 謝了~~ : 我是不動產估價師 : 做過兩件不動產的公允價值估價案 : 會計不是我的專業,以下只是我的推測 : 記得投資性不動產的相關規定 : 如當年取得成本20億,而目前公允價值30億 : 則有10億盈餘... : 這10億盈餘不能全分配 : 要保留一定比例 (提列?) : 若未來公允價值降為25億 : 原本依10億盈餘所算的提列 : 改為依5億計算 : 原本多的部分當然就免保留了 (迴轉?) : 至於處分不動產,帳面上已有現金流入 : 原本保留的部分當然也免保留了 : 如有錯誤請指教~~已收拋磚引玉之效 ^^ 以我的解讀如下: 因為現在投資性不動產採公允價值評價, 如果現在房產價格升高,導致帳列之投資性不動產認列利益(入損益表), 在年底時即轉入「未分配保留盈餘」。 因為此筆認列之利益,實際上根本未有現金流入, 如果企業、銀行藉此重大利益進行「分配盈餘」,會有掏空之情事, 故政府規定要將此利益轉列之「未分配保留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藉此動作,企業、銀行並不能分配此塊的盈餘,保住公司免於掏空。 於續後若實際真的有出售行為,即可將此筆「特別盈餘公積」轉「未(可)分配盈餘」 就可以去分股利給股東囉! 若以會計分錄而言,應該如下: 若A公司在102年有一筆投資性不動產認列了利益 10億 (舉例原投資性不動產成本為20億,認完利益帳列為30億)。 投資性不動產評價(資產科目) 10億 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評價利益(損益科目) 10億 於103年公司承認完報表,嗣後開股東會時,即須提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案」, 將此筆利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經股東會通過。 通過後,帳上即須作帳 未分配盈餘 10億 特別盈餘公積 10億 於103年12月31日時,A公司真的處分了該筆投資性不動產,取得價款35億, 則A公司會認列 5億的處分利益 現金 35億 投資性不動產 20億 投資性不動產評價 10億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利益 5億 這5億就不用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因為是有「拿到錢的」。 在104年A公司召開股東會議時,就會有議案「轉回特別盈餘公積」, 股東通過後,這筆盈餘就可以分派股利了。 帳列分錄: 特別盈餘公積 10億 未分配盈餘 10億 ----- 以上是我個人解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96.128

03/07 22:43, , 1F
謝謝大大的解說^^
03/07 22:43, 1F
文章代碼(AID): #1J6QXGWX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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