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IFRS適用後,CB評價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看板Accounting作者 (marsman)時間11年前 (2013/06/06 03:04),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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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gtafv (lgtafv)》之銘言: : 小弟不才 : 明天要去面試元大寶來銀行的投銀部門 : 研究主題是: : IFRS適用後,CB評價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 目前我只知道 IFRS主要是希望以"公平市價"來評估所有的資產 : 而 CB是普通公司債+選擇權 : 但是不知道對財務報表的數據會有什麼實質影響 : 是變成選擇權的部分要隨時依照股價而去調整他的公平市價嗎? : 煩請各位大大解答了 : 如果能給我一點例子會更好 : 感激不盡.. 若企業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並於契約中約定其 轉換價格以新台幣計價, 且約定以固定匯率作為轉換時新台幣對外國貨幣之 匯率,則不論日後匯率如何波動,該海外可轉換公 司債可以換得之股數皆為固定, 依照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此類可轉 換公司債之轉換權應認列為權益。 例如:甲公司發行1,000,000美金之可轉換公司債, 並且約定轉換價格為當日之股價,新台幣$30,並 約定以1:30作為轉換時之匯率。即期匯率於發行日 為1:30,於轉換日則為1:32。在此情況下,由於契 約中已規定轉換時之匯率為1:30,故即使當日之即 時匯率為1:32,該筆轉換交易所能換取之股數仍為 1,000,000股。此可轉換公司債所能換取之股數為 固定股數,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之 規定,應將其轉換權認列為權益。 然而對於國際會計準則(IFRIC 19)而言,可轉換公 司債之轉換需視作兩項交易,第一項為企業以發行 股權換取現金,第二項交易則進而以該現金清償債 務。若將此例以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處理,企業為 了於第二項交易中,擁有足夠之資金以支付美金 $1,000,000之負債,企業必須於第一項交易中籌措 足額之美金,依當日之匯率1:32換算,相當於新台幣 32,000,000元,假設轉換日之股價與發行可轉換公司 債時之股價相同,則企業於第一項交易中所需發行 之股數為1,066,667股,因此可轉換公司債所能換取 之股數受到匯率波動影響而不固定,應將轉換權認 列為負債。 以上對於海外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認列方 式之不同,將造成我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原將 海外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認列為權益之企 業,需將該轉換權重分類為「依公允價值衡量且公 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並於日後依股 價之變動認列評價損益。 如果企業覺得很麻煩 就在發海外CB時訂明以新台幣 作為發行價格之貨幣 這樣不管用台灣的解釋令還是 IFRS的解釋令19 都不用把轉換權認列為負債 -- 男: 段~~~~正~~~~淳!! 納~~~~命~~~~來!! (女倒..) 男: 為什麼妳要代替妳爹? 女: 我是跟鄉民進來看熱鬧的~~只是往前站了一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7.126.14 ※ 編輯: WAmarsman 來自: 180.177.126.14 (06/06 03:39)

06/06 05:31, , 1F
同學推~
06/06 05:31, 1F

06/06 17:18, , 2F
謝謝!!
06/06 17:18, 2F
文章代碼(AID): #1HhulNmx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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