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郝強 資產重估減損例子 更正

看板Accounting作者 (開CRV2帶MoMo到處去玩)時間13年前 (2013/02/27 11:5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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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ctician (飢來吃飯,睏來即眠。)》之銘言: : W大您好 : 這部份的看法,我跟R大一樣 : 迴轉的重估增值沒有限額 : 鄭丁旺老師中會11版上冊第423頁 : 對這個主題的解釋如下 : --- : 如該機器原採用重估價模式,當初認列減損損失時沒有沖銷任何重估增值 : 現在認列迴轉利益時,其帳面金額不得超過若沒有減損而按原來方法計提折舊應有帳面 : 金額$500,000,故只能認列迴轉利益$150,000,其餘$20,000屬於重估增值,應認列其他 : 綜合損益,分錄如下: : 借:累計減損損失-機器設備 170,000 : 貸: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150,000 : 貸:其他綜合損益-資產重估增值 20,000 這一段敘述,10版和11版只差在10版文字用「重估價盈餘」,11版用「重估增值」, 其餘則完全相同,不過當初對於這段我就覺得很奇怪了, 認列減損損失時沒有沖銷任何重估增值,認列迴轉利益時, 將超過沒有認列減損應有帳面金額部分,認列其他綜合損益-資產重估增值, 那不就變成是以「可回收金額」來衡量資產的價值了? 這與重估價以「公允價值」來衡量資產價值, 將重估價日的資產帳面金額調整為當日的公允價值,似有不合之處 如果說迴轉的重估增值沒有限額的話,假設可回收金額$4,100,000(為使用價值), 當日公允價值實際上只有3,900,000,如果將超過成本模式金額, 全數認列為重估增值,不就變成是超過當日公允價值的金額, 也能認列其他綜合損益-資產重估增值? 這樣似乎與資產重估價以「公允價值」衡量相矛盾了 : --- : 我的看法是,在減損的時候,帳上若有重估增值,會先沖掉重估增值 : 重估增值不足時,再認列減損損失 : 依課本的說法,「認列減損損失時沒有沖銷任何重估增值」 : 代表一開始帳上就沒有重估增值,否則就會先沖重估增值再認列減損 : 而在後來回升時,超過原來應有帳面價值的20,000可以認列重估增值 : 所以我覺得重估增值應該沒有上限 : 因為原來的重估增值=0 : 如果重估增值有上限,後來20,000重估增值應該無法認列 : 手邊沒有其他老師的課本 : 如果板友手上有林老師、張老師、徐老師等人的課本 : 可否幫忙看一下這部份的作法 : 其他老師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林老師7版上冊這部分的作法比較單純, 一開始認列減損損失時,帳上有的未實現資產重估增值都沖銷, 沒有像鄭老師11版,已經折舊實現的部分不沖銷 認列減損迴轉時,迴轉上限不得超過未認列減損應有之帳面金額, 在原認列減損損失範圍內,認列減損迴轉利益, 超過部分轉回未實現資產重估增值,而因為有迴轉上限的限制, 所以轉回的未實現資產重估增值,不會出現超過原沖銷金額的情形 就這部分,兩位老師的作法差異還蠻大的, 我自己的想法是,鄭老師已隨折舊實現的重估增值, 就算未配合折舊分期轉入保留盈餘,亦不能沖銷,這部分很合理, 不過這未沖銷的部分,是當期就要轉入保留盈餘,還是資產除列時? 可是迴轉的部分,沒有限額的話,似乎就不合理了, 可回收金額是使用價值與淨公允價值孰高,終究不會是公允價值, 為何能以可回收金額為基礎,認列超過當初重估價時認列的重估增值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31.16

02/28 00:48, , 1F
我同意,可回收金額不等於公允價值!!!
02/28 00:48, 1F
文章代碼(AID): #1HBOF9tK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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