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4題所得稅法問題
以下幾題稅法問題請教,有的出自張建昭老師題庫,有的是自己看法條時的疑問~謝謝
1.幼兒學前特別扣除是否適用物價指數調整?
我的想法:
我看了一下所得稅法第5條之1,似乎沒有提到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還是說在哪有規範
而我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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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得稅法3-4條與89-1條是否矛盾?
所3-4: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
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
依本法規定課稅。
所89-1:第三條之四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
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問題:請問為什麼依樣是信託財產發生的收入,納稅義務人卻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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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B)帳列應付費用,逾兩年尚未給付者,應該轉列其他收入。
(D)商品盤損之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之。
答:(D)
問題:
我覺得(B)應該也可以吧(?) 我記得民法規範應付紅利5年、費用2年、一般債權15年,
很自然就會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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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志光公司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出售權證之公司,民國99年發行權證相關收入2,000
萬及其他業外收入500萬,相關發行成本與費用計400萬,基於風險管理買賣其他權證產生
交易損失1,700萬,試計算志光公司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
(A)400萬 (B)300萬 (C)900萬 (D)2,100萬
答:(B)
解答算法是:(2,000萬-400萬-1,600萬)+300萬= 300萬
^^^^^^^
Why?
==>根據所得稅法24-2:
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認購(售)權證與標的有價證券之交易損失
及買賣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之交易損失,超過發行認購(售)權證權利
金收入減除各項相關發行成本與費用後之餘額部分,不得減除。
問題:
既然超過部分不得減除所以我覺得答案是
(2,000萬-400萬-1,600萬)+500萬= 500萬
有請版友解答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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