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賃會計
出處:鄭丁旺中會第10版
設大新公司向永發租賃公司訂約租用機器一部,自11年1月1日起租期三年,
每年年初付租金$200,000,大新公司並保證三年後該機器殘值為$100,000,
若實際處分收入未達保證殘值,由大新公司補足之。租約規定機器的保險、
修護等費用應由大新公司負擔,估計每年約需$10,000。
該機器在租賃開始日的公允價值為$635,000,已知永發租賃公司的隱含利率
為10%,機器估計耐用年限為6年。
最低租賃給付我算出來是$622,239,
有疑問的地方是,認列利息的部分。
這題攤銷利息的分錄是:
利息費用 42,224
應付租賃款 42,224
想請問,為何不是貸「應付利息」??
因為這題是年初付租金,這樣年底的話做這個分錄:
利息費用 42,224
應付利息 42,224
等下年年初再做:
應付利息 42,224
應付租賃款 157,776
現金 200,000
有此疑問,想不通。
因為課本的做法是貸「應付租賃款」,這樣邊攤銷表的時候還要將因利息費用
所產生的應付租賃款加回,是不是會造成混亂??
想煩請版上的高手解答我的疑問,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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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0.130.27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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