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承購加盟店選擇權
※ 引述《a7908312008 (10tiugh)》之銘言:
: 具有承購加盟店選擇權之特許權合約,
: 於簽約時授權公司可合理預期未來將行使承購權,
: 試問授權公司應將收到之原始權利金
: (a)認列收入
: (b)認列負債,並於特許權授與期間攤銷為收入
: (c)認列負債,並於行使承購權時沖銷負債認列收入
: (d)認列為負債,並於行使承購權時沖銷負債以減少購買加盟店之成本
: 答案是D
: 請問C為什麼不對 又C跟D的差異?
嗨! 你好~ 我們先假設,遞延權利金收入100、合約規定購回加盟店價格200
(C) 這個選項我們先來做個分錄
遞延權利金收入 100 遞延權利金收入 100
權利金收入 100 有關資產 200
===》合併 現金 200
有關資產 200 權利金收入 100
現金 200
(D) 再來是第四個選項的分錄
遞延權利金收入 100
有關資產 100
現金 200
比較上述兩者,可發現下列幾點問題:
若用C選項:
購買回加盟店還可以增加你財報上的收入這也太好康了吧!
哪一個企業會因為買資產而"同時"有收入的?
講白一點就是你花錢但卻賺錢!! 顯然不合理。
再者,當初簽約合約上一定有寫明未來會購回加盟店或賣回加盟店,
此時的加盟金就好比你去租房子給房東的押金一樣(未來退租時會退回),
等到公司購回加盟店時,講好聽一點說要拿更多的錢 本例:200元購回
跟你買回加盟店,實際上那200元有一部份就是你當初付的錢 (當初付100元),
所以說 "此種型式" 之遞延權利金收入,要做為實際收入顯然也非常之不合理。
可以想像成,我把我之前從你那邊拿到的錢退給你然後我還可以認列收入!?
很明顯的邏輯不通。
所以選擇D才會符合正確的概念,
一來避免資產和本期淨利虛增,二來不違反收益實現原則。
以上是比較白話的解釋,難免有疏漏或不詳盡的地方。
你可以去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的網站查詢財會準則公報,會比較詳實。
以上回答,有錯還請各位先進更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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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寫到 "具有承購加盟店選擇權之特許合約,於簽約時授權公司
可合理預期 未來將會行使承購權。" 題目已經表明有會行使權利!
我的意思不是授權公司把加盟店賣給加盟主再滿回,您可能不太瞭解加盟店的模式,
我來舉個例,好比說小七,今天老王想要開一家便利店,但是又怕沒有名氣沒有客源,
於是去向小7申請加盟。當然小七就是授權公司,簽約後老王就可以使用小7的招牌,
小七的結帳系統和進貨管道等等。當然店面的所有權基本上是屬於孔雀王的,
就算用租的也是孔雀王要付租金,只是其使用的名稱、商品等等是小7授權給予使用,
當然一開始會付權利金還有每個月營收的30%(假設)給小七,小七也會幫忙孔雀王
尋找適合地段或訓練員工,也就是履行授權公司應執行的義務。
一般來說,授權公司只要退款期已過、預期票據收現可能性高和義務已履行,
基本上就可以將遞延權利金收入轉為權利金收入。 前提是公司沒有未來的承購權!
假設今天是因為小七缺現金展店,剛好老王有閒錢想要投資(短期),可是公司也不想讓
孔雀王賺太多,只是無奈手頭上無現金,所以在合約上指明2年後以200元購回加盟店,
當然開店那些籌備的錢是孔雀王自己要拿出來的,公司只會提供招牌和系統等等。
從這裡開始跟單純開放加盟店的意圖就完全不一樣了,所以說這樣的加盟金會有點類似
押金一樣,所以在會計上要將權利金全數遞延,待合約期滿再做為購回加盟店成本之
減少。 以上舉例廢話很多,希望您能看得懂!
引註公報內容:權利金應依照相關合約之"實質內容",按權責發生基礎認列。
※ 編輯: mypineapple 來自: 220.139.168.68 (12/29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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