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的薪水問題

看板Accounting作者 (醉)時間13年前 (2011/07/19 15:55),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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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注意: 1.現在法律規定沒有所謂試用期,別被唬了。 2.千萬別簽什麼鬼自願離職書。 貳.違法解雇員工之可能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 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 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簡單的說,並不是老闆叫你走,你就得走。 一定要滿足上述理由之一,否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雇傭關係存在 案例 http://www.kuolaw.com.tw/?page_id=38 http://blog.udn.com/entielabor/3005623 http://laborlaw.myweb.hinet.net/vip/p3.htm ※ 引述《zaxi (大象猴子跑進城裡)》之銘言: : 不知道適不適合po這版 : 但因為是在會計事務所工作 想請大家幫忙 : ----- : 我在一間私人事務所上班 前幾天正值忙碌的報稅日子 : 所以老闆娘在不到一個月前一次聘請六、七人 而我是其中一人 : 星期五結束這次的報稅後 : 老闆娘就在昨天一次又把我們這些員工全fire : 想要討回我應得的薪水 : ----- : 當時老闆娘說起新17880 做的好會有獎金至22000 : 但我不奢求那種公司還會給獎金 所以就算我月薪是17880 : 7/1至7/15 共上班11天 : 7/1~7/8 每天8小時 : 7/11~7/13 8小時+加班4小時 : 7/14 8小時+加班8小時 : 7/15 上4小時 : 電話是老闆女兒接的 他是說加班會加倍給薪水 : 但對於白天的8小時 他說要問老闆 而老闆不接我電話 : 想請問 : 因為我六月份已領過一次以時薪計算的薪水了 : 所以這次七月份是不是應該以月薪的比例發錢? : (當初面試完全沒想到會有這狀況... 沒問清楚) : 想請問大家 我應該領到多少錢? : 我算是11635 是正確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15.86.98

07/19 19:06, , 1F
昨天去跟她說 她說我們所做的出問題 害他要花時間檢查
07/19 19:06, 1F

07/19 19:09, , 2F
白天同事已去勞工局申訴
07/19 19:09,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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