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帳務處理疑問-其他暫付款
※ 引述《iushau (tiffany)》之銘言:
: 有個暫付款2010年年底已知是暫付款
: 做了以下分路<1號分錄>
: 運費
: 進項稅額
: 庫存現金<~先還款給代墊人
: 進項不該扣抵誤做扣抵
: 2011/02做其他暫付款,
: 其他暫付款
: 運費
: 請問以上分錄事否恰當?
: 進項稅額是否應該入其他收入或該如何處理?
小弟才疏學淺,提供一點想法。
運費屬於2010年,因此2011年更正應調整前期損益,而非運費,否則會使2011淨利高估。
進項稅額不應該存在,因此要對沖進項稅額,但須觀察更正時點:
(因為若已申報則進項稅額帳戶已結清,
若仍然調整進項稅額帳戶,則反而影響2011/02的稅額申報數。)
(1)若已申報營所稅:
則進項稅額已不存在,調整應納稅額。
科目 金額
其他暫付款 代墊款+代墊稅款
應納稅額 代墊稅款
前期損益調整 代墊款
(進項稅額下降會令應納稅額增加、留抵稅額減少)
(2)若尚未申報:
則進項稅額被高估,應對沖:
科目 金額
其他暫付款 代墊款+代墊稅款
進項稅額 代墊稅款
前期損益調整 代墊款
其他暫付款必然是付現的總金額,不會與運費金額相等。
有錯麻煩板友指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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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叫我男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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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8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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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個錯字。
※ 編輯: ryuwang 來自: 122.125.58.192 (02/12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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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更正進項稅額多計部分應該是必要的,因為必須補稅。
另外這是加值型營業稅而非營利事業所得稅。
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
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而實務上應如何更正損益部分,小弟無實務經驗請其他板友指導。
※ 編輯: ryuwang 來自: 122.125.58.171 (02/14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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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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