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兩年工作經驗

看板Accounting作者 (北冥神功)時間13年前 (2010/08/31 23:32),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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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cess (喜歡星期天早上的悠閒)》之銘言: : ※ 引述《VASTSKY (長空)》之銘言: : : 大家好,有兩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 : 依照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登錄規則 : : 節錄第8條第二項 : : (二)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擔任會計職務之資歷證明。 : : 其中,我想問資歷證明,是否只要請公司開立服務証明書以及離職証明書就可以了呢? : : 另外,兩年以上的相關工作經驗 : : 是指會計師考試"及格後"才開始算兩年 : : 還是會計師考試及格前的資歷也算呢? : 不好意思...想搭個順風車問一下....如果在事務所待了1年 然後在資本額3000萬 : 以上公司 擔任會計1年半 合計2年半 這樣可以申請嗎? 依97年03月10日的請領會計師證書與執業登記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 完成職前訓練或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 (1)所謂完成職前訓練,目前僅有會計師全國聯合會所舉辦的會計師職前訓練講習, 亦須有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一年以上的經驗。簡言之,就是花錢去上課, 然後還要取得一年的事務所經驗。 (2)所謂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就是去事務所擔任簽證助理工作 兩年以上。 以上條件符合其一,即可申請。 依同規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會計師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之登錄資格而 未申請登錄為執業會計師者,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受委託辦理會計師 執業登記之機構申請登記,始得執行會計師業務。 修正前符合資格者,係指在公私機構擔任會計職務,或在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助理人員 二年以上之下列服務證明文件: (一)於公務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會計職務之資歷證明。 (二)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擔任會計職務之資歷證明。 (三)於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之資歷證明,並以依本法規定報備者為限。 故此,符合修正前資格者,應於會計師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登記。 並依會計師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會計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之登錄資格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繼續執行會計師業務。故至遲應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前完成登記。 綜上所述,原PO於會計師事務所之一年經驗可以採計,惟於民營企業之會計經驗,依現行 規定不得採計。若欲申請執業登記,仍需依照上開規定第五條之內容,即再取得會計師事 務所一年以上之經歷或參加會計師全國聯合會所舉辦之職前訓練,方能取得執業登記資格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22.184 ※ 編輯: president 來自: 114.36.22.184 (08/31 23:36)

08/31 23:49, , 1F
今年初會計師公會舉辦的新科會計師聯誼會的資料中,是說參
08/31 23:49, 1F

08/31 23:51, , 2F
加課程+會計師事務所"或公司企業相關工作經驗"1年即具執業
08/31 23:51, 2F

08/31 23:51, , 3F
資格耶~@@
08/31 23:51, 3F
謝謝,補充說明 依民國97年7月23日通過的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五條規定: 領有會計師證書且未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者,得向全國聯合會 申請參加會計師職前訓練。會計師職前訓練包括課程訓練及實務訓練。 課程訓練採進修小時法,由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設檔登記管理,最低訓練時數為一 百六十小時,其中必修課程,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小時。 實務訓練應於會計師事務所擔任一年以上簽證工作助理或具備等同相關工作經驗並取得證 明者。此處具備同等相關工作經驗,若主管機關從寬解釋,可包括公民營企業之經驗。 受訓人員完成前二項之職前訓練者,全國聯合會應發給會計師職前訓練合格證明。

08/31 23:59, , 4F
感謝解答,這篇徹底解決我的疑惑了 ^^
08/31 23:59, 4F
※ 編輯: president 來自: 114.36.22.184 (09/01 00:06)
文章代碼(AID): #1CVI2fGn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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