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記帳士選擇題答案已公布囉!有題目有誤?

看板Accounting作者 (病仔)時間16年前 (2009/12/16 09:06),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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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liew (星辰)》之銘言: : 稅法還有一題我也覺得有疑問, : 48.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離境,而配偶 : 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甲當年度所得如何申報所得 : 稅? : (A)甲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所得結算申報納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額之減除,按在中華 : 民國境內居住日數,佔全年日數比例,換算減除 : (B)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按在中華民國境內居 : 住日數,佔全年日數比例 : (C)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得案全額計算扣除 : (D)得選擇分別申報或合併申報,選擇分別申報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按比 : 例換算減除 : 答案給C....但我覺得是B也... : 根據所得法第71條之1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 : 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但其配偶如為中華民 : 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 : 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 以及所得稅法第17條之1 : 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 : 結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 :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 這樣是不是就要合併申報,然後根據居住日數換算.... : 還是是我想錯了??? 首先 答案並沒有錯 適用17-1的情況 是指個人『沒有配偶』時 若有配偶 依照71-1的規定 由配偶按71條結算申報 但由於71條並沒有規定配偶辦結算申報時, 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如何計算 因此在施行細則25-1規定 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 均按全額計算減除 結論是 17-1的計算方法 只適用『個人沒有配偶』的時候 個人沒有配偶而死亡時,其個人所得由其『繼承人』於死亡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 辦理其所得結算申報,免稅額、標扣額按死亡人存活天數比例計算 個人沒有配偶而離境時,其個人所得由『本人』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其免稅額、標扣額按其離境前在境內居住日數比例計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3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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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17-1並沒有特別區分有無配偶,而是在71-1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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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又在細則25-1設個排除條款,個人才有抵觸母法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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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條款應該要設在母法裡較妥當,不然搞了半天還是霧煞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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