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記帳士選擇題答案已公布囉!有題目有誤?
※ 引述《alliew (星辰)》之銘言:
: 稅法還有一題我也覺得有疑問,
: 48.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離境,而配偶
: 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甲當年度所得如何申報所得
: 稅?
: (A)甲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所得結算申報納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額之減除,按在中華
: 民國境內居住日數,佔全年日數比例,換算減除
: (B)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按在中華民國境內居
: 住日數,佔全年日數比例
: (C)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得案全額計算扣除
: (D)得選擇分別申報或合併申報,選擇分別申報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按比
: 例換算減除
: 答案給C....但我覺得是B也...
: 根據所得法第71條之1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
: 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但其配偶如為中華民
: 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
: 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 以及所得稅法第17條之1
: 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
: 結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
: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 這樣是不是就要合併申報,然後根據居住日數換算....
: 還是是我想錯了???
首先 答案並沒有錯
適用17-1的情況 是指個人『沒有配偶』時
若有配偶 依照71-1的規定
由配偶按71條結算申報 但由於71條並沒有規定配偶辦結算申報時,
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如何計算
因此在施行細則25-1規定 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
均按全額計算減除
結論是 17-1的計算方法 只適用『個人沒有配偶』的時候
個人沒有配偶而死亡時,其個人所得由其『繼承人』於死亡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
辦理其所得結算申報,免稅額、標扣額按死亡人存活天數比例計算
個人沒有配偶而離境時,其個人所得由『本人』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其免稅額、標扣額按其離境前在境內居住日數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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