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稅法選擇題疑問

看板Accounting作者 (愛不愛)時間14年前 (2009/08/22 23:3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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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fent (給我奇蹟!)》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今年稅法選擇題第24題 : 繳納期限日為星期六 如納稅義務人於下週五繳納稅款 : 則須加徵多少之滯那金? : 我的想法是 因元繳納期限為星期六 故順延新繳納期限為星期一 : 星期二及星期三未逾兩天不加徵 : 星期四及星期五加徵 1% 故選d : 但志光之答案為b 2% 我覺得很奇怪 : 想請教各位的想法如何呢? 翻到一個新聞稿 我想也許補習班的答案寫錯了 ------------------------------- 台北市國稅局870811新聞稿 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滯納金日數之計算不得將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扣除。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 數額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稅單限繳日期末日為例假日者,限繳日期延至次日繳納,而 滯納金日數之計算則不得將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扣除。 舉例說明:稅單截限繳日期為星期六、星期日,限繳日期准延至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 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星期四、星期五已逾二日,則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稅單限繳 日期為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星期一、星期二已逾二日,則加 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 該局指出:納稅人收到之繳款書,限繳截限日適逢星期五,又逢金融機構週休二日,若未 於星期五如期繳納,則須等到星期一才去金融機構繳納,除繳納本稅外,依規定另按本稅 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44.228
文章代碼(AID): #1Aa134z-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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