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轉投資費用
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
因轉投資(總機構在ROC的公司)而產生的收益 免納入所得課稅
但問題來了
若某公司有一投資部門
專門處理投資業務
包含跟投資有關的費用皆在此部門發生
那在申報營所稅的時候
可否將這些費用申報?
高點的王澍老師說可以全額申報扣抵
但我有些在事務所工作的同學說
這些費用是不能申報的
請問有相關的函釋嗎? 或是財政部有沒有相關規定?
我翻了營利事業查核準則 但裡面並沒有相關的規定說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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