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國家研究院科學學術研究院板主自治條例

看板Acad-Affairs作者 (★來自星星的兔子★)時間7年前 (2016/11/10 03:09), 編輯推噓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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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sy (傑西)》之銘言: : ※ 引述《kissinwang (★來自星星的兔子★)》之銘言: : : 國家研究院科學學術研究院板主自治條例 : : 2015. 3.25 制定 : : 2016. 1. 6 修正 : : 2016.10.15 再修正 : : 第零章 總則 : : 本自治條例依本站《組長權力義務規範》第2章第2條「組規制定權」、第4條「板主 : : 任免權」、第7條「看板監督權」制定之。 : : 第一章 板主公權資格 : : 1.通過本站身份認證,登入次數 100 次以上且有效文章數 50 篇以上。 : : 2.參選時,其退文數必須為0、在該板未受1年以上水桶處分。 : : 未受本群組、本組裁決為永久禁止任板主職務或在本組受免職處分後已超過1年。 : 雖然徵求板主時並非要求應徵者是道德完人,不過板主仍應儘量遵守本站各項規範。 : 也因此在原有組規定有本站法務部及帳號部違規時的禁任規定。 : 本人認為此條仍不宜貿然修正。 : 第一章 板主公權資格 : 1.通過本站身份認證,登入次數 100 次以上且有效文章數 50 篇以上。 : 2.無全站(帳號、法務部等)違規、退文1篇以下、在該板未受1年以上或在其他板受 : 永久(3650天)水桶處分。 刪除此條,改成競選時無退文篇數 (其他刪除,因為組長我不知道怎麼查證,或者有 人教我) : 未受本群組、本組裁決為永久禁止任板主職務或在本組受免職處分後已超過1年。 : 3.本組連署規定: : 贊成數大於反對數10以上,組長可視看板狀況事先公告贊成大於反對數即可。 : 發起人本人之連署不計入連署票數。 : 其餘依國家研究院之群組規定。 這些是原話,主要是我不知道怎麼查證~~~討論後台有寫~~ : : 第三章 實習板主 : : 1.實習板主由組長依本自治條例規定,任命適當人選擔任。 : : 本組板主行使「申請板主權」申請實習板主,準用本自治條例。 : : 2.實習板主任用資格條件如下: : : (1) 登入次數 50 次/ 有效文章 50 篇 : : (2) 具有熱忱、固定上站 : : (3) 經組長或該板板主推薦,具管理該看板所需之專業背景(同群組規,無文章數門檻) : 該條與群組規有關,也懇請群組長進行釋疑。 :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是的~~因為這跟群組規有衝突 所以我是以我可以理解的方式 表達 : 三、 : 2. : b. 經小組長認定具管理該看板之專業背景,或文章發表數 200 篇以上。 : 小組長得於小組規調整文章數門檻,但不得低於 50 篇。 : 此規定前後似有矛盾,前段認為只要小組長認定有管理看板的專業背景,即可不論其文章 : 數,不過之後卻又說組規調整文章數門檻不得低於 50 篇。因此組規到底可否直接制定低 : 於 50 篇的文章數門檻?顯有疑問。若無文章數門檻,也有資格過度寬鬆之疑慮。而小組 : 長如何認定板主具有管板的專業背景之方式是否也應該載明於小組規中?不需載明是否給 : 組長太大空間?也有疑問。 : : 第七章 附則 : : 未盡事項適用本站及國家研究院群組規範。本規則自公告日次日起施行。 : : 初稿:Jasy : : 修訂:kissinwang : 依板務站長之裁定(本板 #1O7CXp0n),本人提出疑義與具體理由後,組規暫時失去效力, : 在此敘明。 : Jasy 目前是照舊的~就是您寫的原本的版本~~~ #1MZ1Pr5- (Acad-Affairs) [公告] 國研院科學學術研究院板主任免自治條例 -- ◢◤◢█◣ § telnet://bbs.bs2.to 個板 =>分組討論集=>私人話題=>食衣住行育樂Ψ§ ┌┌ ╮┌╮ ┌╮ => P_kissinwang 兔兔世界的當舖 K § ├┤┌╯┌┌ ┌┌╮┌┌╮┌┌ ┌┌╮┌┌ ┐┌─╮┌┌╮┌┬╮ _ ├┼╯ ├┤ ╰┴╮╰┴╮├┤ ├┤│├┤┐│┌┌┤├┤│├┤│ . /∕ ╰╯╰╯╰┴ ╰─╯╰─╯╰┴ ╰╯╯╰╯╰╯╰╯╯╰╯╯╰┴┤ http://kissinwang.ezyou.cc/ ~兔兔世界的王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4.50.2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ad-Affairs/M.1478718580.A.F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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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是為了完成板務站長裁定的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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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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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但是要教我們怎麼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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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長權限無法查核全站其他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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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查核 其他板有無永久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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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初在後台有提出討論~~條例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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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讓人知道怎麼遵循~~而不帶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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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板務站長裁定 也請教學我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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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了一個連小組長都無法查證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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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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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板水桶確實有查證難度。不過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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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法務部只要查詢該部相關各看板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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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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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大 那有相關申請辦法 可以轉到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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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初 修正的理由 就是出於無法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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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查證不就是造成小組長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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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什麼辦法,就是自己一個個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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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檢舉申訴 不按照條例的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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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 各看板? 包含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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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覺得該條例 是否要修正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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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和你講過水桶部分可以刪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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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乎實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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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年痴呆症~到時候再請J大發新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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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懂的再跟您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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