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2] 不服L_RelaxEnjoy小組長AreLies之判決

看板About_Life作者 (DaLaLaDoDoLu)時間6月前 (2023/11/07 01:38), 7月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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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imonDAY 信箱] 作者: SimonDAY (DaLaLaDoDoLu) 看板: L_RelaxEnjoy 標題: [申訴] 不服 Model 板主 hades360 判決 時間: Fri Oct 20 17:48:14 2023 1. 是否已詳細閱讀本組置底公告《提出申訴案應注意事項與Q&A》? A1:是,已詳閱相關申訴條文公告。 2. 申訴前,是否已與板主進行站內信溝通程序? A2:有向板主進行站內信溝通,自寄送站內信後已超過72小時未收到板主回應。 3. 是否已準備好下列相關證據文章,隨案轉錄至組務板? (a) 被處分文章備份(受處分人需檢附)或相關事證之文章。 (b) 板主處分公告(受處分人需檢附)。 (c) 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A3:被處分文章已寄信請板主協助轉錄[證03]、已轉錄板主處分公告[證01]及溝通信件紀 錄[證02]。 ※上列問題請先確認並回答,未回答或有一題以上答案為否者,將暫緩受理至修正為止。 ※撰寫申訴主文時,請儘量避免使用情緒性及攻擊性字眼。 ※提出申訴前,請按 Tab 進入文摘區,並詳讀本組重要公告。 #---------------[ 以 上 刪 除 將 暫 緩 受 理 至 補 正 為 止]-----------------# 申訴人 :SimonDAY 看板板名:Model板 被申訴人:hades360 申訴訴求:請求撤銷水桶90日 申訴內容: 依Model板有關拍賣文規定之板規2-6-1,在Model發布拍賣文的張貼時段係為每週六00:00 至24:00結束。 敝人於Model板Po拍賣文[待版主轉錄],其內文貼文時間為23:59:58,外部發文時間則顯 示為已跨日(星期日),板主hades360在原文發布不到2小時內遂以違反板規2-6-1之規定, 且以屢次試圖挑戰板規為由,刪除原貼文並施以水桶90日之處罰[證01]。 對於該此案判決不服可分三點說明: 其一,敝人認為原文[待板主轉錄]是否違反2-6-1存在爭議,Model板規2-6-1(新):「每 週六00:00開始,24:00結束。非週六時段發表拍賣文,當日內未自刪者,補土7日。二犯 以上者,每次補土30日。」因原文[待板主轉錄]內部發文時間符合2-6-1之張貼時段規範 ,外部發文時間則剛好跨日(週日),板規2-6-1並未詳細說明或揭示該當以外部看到的或 內部發文時間作為依據。 其二,板主在處分公告[證01]說明屢次敝人意圖挑戰板規,然回顧敝人過往兩、三個月的 貼文,皆有在符合板規2-6-1的規範底下Po拍賣文,僅僅是因為敝人的發文時間接近截止 時間就叫做挑戰板規,那是否Model板欲發布拍賣文的板友都絕對不得在週六的00:00或 23:59發文,因為在這時間發文都會被認為是挑戰板規?即使都在符合板規2-6-1的情況下 ?再者,板主hades360在處分公告[證01]又提到敝人的過往拍賣文在有板主、板友勸阻仍 無視,但回顧過往貼文之後,僅在被刪除之原文[待板主轉錄]才看到板主hades360有明顯 的第一次警告,倘若之前板主就認為我的發文實為不妥大可明確告知,非等到看到我疑似 踩線才一警告敝人後立刻刪文、水桶。 其三,我認為板主hades360在處分過程不符合數條板規規定。第一,若真違反了板規 2-6-1之規定(每週六00:00開始,24:00結束。非週六時段發表拍賣文,當日內未自刪者, 補土7日。二犯以上者,每次補土30日。),理應按2-6-1規定給予發文者「當日」的時間 自刪,而非在原文[待板主轉錄]存活不到兩小時的情況下直接刪除,當時我已經認為這篇 原文[待板主轉錄]確有爭議,欲刪文時卻發現已經被板主hades360刪除,自使我想符合 2-6-1規定自刪也沒辦法;第二,依板規4-1之規定(當事人若有疑慮,請於公告文下推文 說明,若無正當理由而改變判決將於公告次日凌晨0:00開始執行。),敝人有權利是可以 在處分公告[證01]推文自辯,然,在處分公告[證01]發布不到一小時,我當下就發現已經 被水桶,根本無法推文自辯表示敝人對此判決的疑慮,故在與板主hades360的溝通信件[ 證02]便向其提出疑問,然週日上午就發現板主hades360早就讀過敝人信件,這明示著板 主明知在違反板規4-1的情況下仍然要給予敝人處分,不給說明的機會;第三,依板規4-2 處罰結果分級規定,初犯者警告一次並不水桶。我認為板規2-6-1仍存在爭議,倘若真的 違反了2-6-1,那這也是敝人的第一次初犯,過往並無在Model板的水桶或警告紀錄。縱使 以板規4-3處罰採加法制或一罪一罰制,在第一次初犯且具爭議、處分是違反板規的情形 下施以90日水桶之重罰,更說明再犯處永久水桶處分,其重罰非常明顯有違比例原則,未 依板規4之規定施以相應罰責。 既然都要求板友要遵守板規,身為板主居然也不按板規規定走,豈不是「只許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綜合以上三點,敝人認為此次處分既有爭議且不合法,故依 [L_RelaxEnjoy]組務版相關規定申訴並請求撤銷水桶處分,祈請小組長明察秋毫,予以公 正判決,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80.19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RelaxEnjoy/M.1697795296.A.084.html ※ 編輯: SimonDAY (111.252.80.195 臺灣), 10/20/2023 18:03:55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imonDAY (36.233.103.247 臺灣), 11/07/2023 01:38:48
文章代碼(AID): #1bIIIf6J (About_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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