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宣判] 17740 [申訴] 不服Gossiping板主ubcs判決

看板About_Life作者 (finhisky)時間2年前 (2022/10/03 15:56), 2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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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_TalkandCha 看板 #1ZEbAiMb ] 作者: gogin (愛喝可樂的勾勾) 看板: L_TalkandCha 標題: [宣判] 17740 [申訴] 不服Gossiping板主ubcs判決 時間: Mon Oct 3 11:10:34 2022 申訴文: 判決: 一.主旨 1.申訴駁回 2.#1ZDgLEi9 (L_TalkandCha),#1ZDgLIEv (L_TalkandCha) 關係特定人士之人身攻擊、侵權行為或個人名譽應由當事人檢舉 二.申訴者主張: 申訴訴求: 根據#1ZDgF61P (L_TalkandCha) ubcs判決,未提到檢舉內容之非公眾、造謠等部分, 如是漏判,請其說明、處理,或由小組長代為處理; 如非漏判,請其明確說明是未達及未達之理由, (尤其是造謠部分,因檢舉時已提出證據證明是造謠,但板主似乎沒查證?) 以作為日後相同案例之參考。 三.申訴人內文: 本人在GossipPicket板發2篇檢舉文 #1Z6P07Z9 (GossipPicket) #1Z6P0VF5 (GossipPicket) 分別檢舉QQKKQKQK在八卦板之文章 違反八卦板規第1條、第9條之非公眾、造謠、鬧板 兩篇檢舉均經ubcs以沒有這種被判鬧板的案例為理由,判未達 本人分別檢舉非公眾、造謠(視同鬧板)、鬧板3項 ubcs判決只說沒有這種被判鬧板的案例 非公眾、造謠部分,不知是否漏判? 另外,本人推測ubcs可能會稱沒有漏判,非公眾、造謠一樣是未達 因此先行一併提出本人不服非公眾、造謠判未達之說明如下 一、非公眾部分: 八卦板規第1條 八卦定義為「小道消息」、「花邊新聞」。討論人物需為公眾之人、事、物, 但八卦板規並無記載、說明,何謂公眾? 因此依照文義,理應採一般人之認知判斷,而非少數人特殊之定義。 二、造謠部分: 1. 首先,本人是檢舉八卦板規第1條之惡意造謠(視同鬧板) 依八卦板規17條 對特定使用者進行人身攻擊、侵權行為及板規七之檢舉,被侵犯當事人需於八卦檢舉 板Gossippicket實名提出檢舉,以匿名方式或未提出檢舉者板主群不予受理。 本人檢舉之造謠,與板規17條所列之人身攻擊、侵權行為或板規七(不含造謠)均不相同, 因此不須當事人,亦可檢舉,合先敘明。 2. QQKKQKQK在 #1Z2Be2vw (Gossiping)文章中寫: 哇靠,Geminiman站內信同意讓退註的BOYO繼續當版主耶~~~ Geminiman跟BOYO的關係~你們自己上網查囉 影射Geminiman因其與boyo之關係,而因人設事,針對退註能否繼續擔任板主 做出有別以往或新的解釋,並引用 #1Vz 0O_CQ (L_RelaxEnjoy) 佐證其說詞 但 #1Vz0O_CQ (L_RelaxEnjoy) 是 2021的文 實際上最慢在 2015 就有 #1MGAVAk7 (About_Life) 一文解釋過 退註並不影響板主資格,可繼續擔任 而且該文亦曾出現在2017之板主板討論中 #1Ok3ae08 (BM) QQKKQKQK身為板主、小組長,理應熟悉板主與退註之相關規則 就算不懂,發文前只要稍微查詢,能輕易查到相關資料 足證QQKKQKQK #1Z2Be2vw 一文,是明知不實,仍以造謠方式做不實影射 應認屬八卦板規第1條之惡意造謠(視同鬧板) 四.組務判決內文: 經本人檢閱相關之證明 先行說明 申訴人於申訴文內 [證01][證02]檢舉人皆指名QQKKQKQK指定特定人士之言論違反該版版規 但經組務這邊Google公眾人物定義 認可版主非公眾之認定 小組檢視應屬於版規十七之範圍 如版主群已認定此行為無違反版規一 日後有類似案件請依照此標準處理即可 而根據GossipPicket依照版規九之判例 #1PSCQBw0 (GossipPicket) #1XY_IMZc (GossipPicket) 皆有單一版主認為未達並結案之案例 所以關於此項之認定亦維持版主之認定 五.關於此案申訴之建議 此案實為申訴期已過 經檢視申訴人於GossipPicket版提出之檢舉紀錄 [證01]與[證02]文章內 提出檢舉時間為 Thu Sep 8 14:47:33 2022 與 Thu Sep 8 14:47:57 2022 而版主提出判決時間點為 09/11 21:06 , 09/11 21:06 皆已超過組規之受理時間 雖因申訴者自行訂先行向群組申訴 #1ZA10b8V (About_Life) 並經群組長指定由本人處理#1ZCgtfIk (About_Life) 此案為小組長QQKKQKQK必須迴避審查之項目 但本人之職務代理人身分未變 此案依照職務之分配 應為本人受理之業務 申訴人應於申訴時間內於組內提出申訴 符合版規第二項第一點之規定 申訴人自行跨組務至群組申訴 應自行對其行為負責 如日後有類似狀況 得不受理此類似案件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7.223.1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664766636.A.5A5.html 修改錯字 ※ 編輯: gogin (150.117.223.149 臺灣), 10/03/2022 11:21:02

10/03 11:54, 2年前 , 1F
辛苦了,歹戲拖棚。
10/03 11:54, 1F
增加說明 ※ 編輯: gogin (150.117.223.149 臺灣), 10/03/2022 15:50:31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finhisky (27.247.72.206 臺灣), 10/03/2022 15:56:45
文章代碼(AID): #1ZEfM-L4 (About_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