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一] 不服L_SecretGard小組長Bignana之判決
※ [本文轉錄自 L_SecretGard 看板 #1VwWPg7g ]
作者: Bignana (舞嘯筆狂太叔雨) 看板: L_SecretGard
標題: [宣判] Reewalker 申訴 Rrrxddd 乙案
時間: Tue Dec 29 00:23:04 2020
【裁判字號】D0010
【裁判日期】109.12.29
【裁判案由】Reewalker 申訴 HatePolitics/Rrrxddd 板主乙案。
【裁判全文】
使用者(Reewalker)不服板主(Rrrxddd)判決其文章違規,
小組審閱其文章、該板板規、站規作出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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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申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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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
依本組申訴案,文章代碼 #1VuOUIr3 辦理。
二、援引 HatePolitics 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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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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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嚴重違規者(兩次以上違規)板主得以視情節給予處分。
未有警告紀錄者,應扣除警告一次;水桶天數=判決水桶*(違規數-1)。
有前科紀錄者;水桶天數=判決水桶*(違規數+前科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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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章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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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Live」、「新聞」、「轉錄」分類文章須遵守下列規定,違者得口頭警告後刪除
h.轉錄它板文章應原作者同意,並刪除原文下妨礙閱讀推文。
三、使用者於 證4 ~ 證7 之文章,於他板轉錄文章至HatePolitics板,
其他板推文並無全數刪除,違反HatePolitics板規2-5-H並無疑義。
然,使用者稱「推文需至妨礙閱讀程度方可刪除」、
「並非有推文之轉文皆須刪除推文」。
四、承上,小組認為,轉錄文章後刪除推文,為避免他板言論模糊焦點、
並保持轉錄文章之主軸,使其討論不受他板推文內容影響而離題。
根據板規2-5-H板規意旨,小組認為應屬「刪除他板推文,才能不妨礙可看性」,
而非得先認定是否達「妨礙閱讀」之程度。
五、依據板規1-6,板主對於複數違規,可依該板規綜合其違規數,並計算出處分天數,
而使用者於 證4 ~ 證7 之文章皆違規,扣除警告額後,違規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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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定紛紛甲子年,千魔蕩蕩白陽天;
蒼天旨意著書命,諸子虔誠扶道顛。
佛燈點亮華光現,一線生機救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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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22.15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609172586.A.1EA.html
※ 編輯: Bignana (36.239.222.158 臺灣), 12/29/2020 00:28:38
修掉冗詞
※ 編輯: Bignana (36.239.222.158 臺灣), 12/29/2020 02:33:47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eewalker (117.56.71.99 臺灣), 02/06/2021 12: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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