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
※ [本文轉錄自 ACCR 信箱]
作者: ACCR (優家包子~*)
標題: Re: [公告] 關於UYC申訴案
時間: Fri Feb 21 14:25:47 2014
小組長午安:
(1)我願意接受組務方的建議和更正事項,也會再更改對板務處置不夠好之處及板規。
僅無法接受「組務警告」的處置:
1.超過三日,小組不受理
2.版主警告乙次
我不明白如果小組不受理此案,為何會有板主警告情事產生呢?
請小組長能回信說明「組務警告」的判決理由。
(2)我並未有黨同伐異情型產生。
U板友12月份的信中除了檢舉外,並未提出具體要求。
#11Sa9FIW (BM) Sun Oct 17 17:59:30 2004
#1DfK7dz4 (BM) Mon Mar 21 23:10:06 2011
同樣的站規,站方不同時間也有不同解讀,因此應該可以看出來我真的不是故意的。
-->之前我是上面兩篇都有看到,自己錯誤解讀為改成水桶要公告,
未達水桶情況者,應該還是不用公告。
麻煩小組長再回應了。
謝謝。:)
※ 引述《jobli (卸責中■■■□□進度60%)》之銘言:
: 判決:
: 一、本案依群組長指導,針對原案給予版主發言,故不違反原判決第四點。
: 合先述明。
: #1Izrs9uH (L_SecretGard) [ptt.cc] [公告] UYC申訴案
: 4.申訴案經小組定讞後,本板將不再受理任何形式之上訴,違者砍除文章。
: 重複申訴已定讞之案件,水桶兩週。
: 二、本案如依版主所言,使用者已超過三日申訴期,故本案不得針對原公告再議。
: 即原判決第一點,作廢。
: 1.請版主重新檢討使用者檢舉名單,並重新公告
: 三、原警告仍維持原判決,因「組務警告」,小組長判定「私信警告」「黨同伐異」
: ,有「雙重標準」的情形。未於看板發布公告是既定事實。另檢討如下:
: (一)版主所謂#當時我不公告之原因#等言,小組不予接受,故維持原判。
: (二)如群組長回覆第五條可知,群組亦對版主有所質疑。
: 故對小組言,版主仍無法自清「黨同伐異」,有「雙重標準」的情形。
: #1J0CUG6b (BM)
: 五、檢視 CATCH 板的板規 (CATCH 板精華區 z-1-6 如引用
: 錯誤,請板主 ACCR 指正),違規皆採記點的方式,違規
: 多次才水桶處分。
: 然群組對於板規有部分疑惑之處。
: (二) 違規記點記載於何處?若僅板主一人得知,使用者
: 無從得知,則無法得知哪些人是累犯,該記錄則
: 顯得不夠公開透明,該違規記點亦不具實質的懲罰
: 作用。
: 四、請版主依群組意見檢討版規,針對人身攻擊人員檢討處份。
: #1J0CUG6b (BM)
: (三) 違規記點的累加,需違規三點始判定水桶三天,後續
: 最重亦為水桶一週,對於被攻擊者、遭挑釁者的保護,
: 是否過於缺乏,是板主必須去考量之處。
: 另外,違規記點亦每半年消除一次。若需累計多點始
: 判定水桶處分,且罰責較為輕微,是否仍可達到嚇阻
: 的效果?
: 追溯期,或直接水桶處分,是否較能達到懲處的效果?
: 五、本案判決修訂自即日起,版主警告日自2月9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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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ACCR (111.248.232.99), 時間: 02/28/2014 18:3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