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再次建議修改組規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2.若非自願退位:須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罷免連署。
: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 並於小組長定案後三日內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板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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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罷免案連署案,需在小組長定案後三日內提出,顯然給予時間並不充足!!
: 如群組長欲限縮提出罷免的時間,是否可以說明為什麼限縮再三日內必須提出
: 按照以往的經驗,小組長處理判決常常拖延數星期甚至高達數月
: 不給予申訴案判決,如果群組長欲限縮,加速罷免案的行程
: 也應該督促群組所署內的小組長,應該給於申訴案明快的判決
: 故在此建議,群組長督促要求所屬小組長盡速判決並應該訂出明確時間
: 加速申訴案和罷免案的進行。
: 再沒有督促加訴判決前,限縮申訴人必須三日內提出罷免案
: 增加此一限制顯然刻意為了所屬板主,妨礙申訴者連署罷免
: 希望群組長可以修該該項規定,並給予申訴者充裕的時間申請罷免案
: 並要求所屬小組長加速申訴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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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發起人須符合資格登入300且發表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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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個板面,所具有的發文權限並不一致
: 提出罷免的權力,不宜以登入300發表200為限制
: 舉例來講,假設A板發文權限為登入10 ,就可以發文討論
: 該使用者為登入10的使用者,倘若遭受到不適任板主惡意的水桶或是劣退
: 除申訴之外,限制其罷免之提出
: 顯然違反公平和正義
: 罷免權為站規所明定,群組規定限制使用者提出罷免案違反站規
: 第二十八條(罷免提出及審查)
: 使用者提出建議後,對於板主或小組長之處理方式仍不滿意者,得循本站關於板主
: 或小組長罷免程序之規定,提出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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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於該看板及小組事務板上發文
: 告知進行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分身帳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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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規定並不合理
: 依照經驗法則,通常申訴者大部分為遭受板煮水桶和劣文之處分者
: 處份後,並無在該板面發文之權限
: 如按照站規之規定,申訴者對於小組長的處理方式不滿意可以提出罷免案
: 惟,申訴者並無發文之權限
: 並無法在該板面發文,試問該項規定是否完全限制申訴者提出罷免呢?
: 又倘若,可以帶請他人轉錄文章至該板面
: 那如果一小時內並無法找到適當得人可以代為轉錄,依照該規定為無效罷免案
: 該項規定為麻木不仁之條文,要求申訴者提出罷免後一小時在板面告知
: 形同刁難提出罷免者
: 該項規定完全不符合現況,又如沒有在板面告知罷免
: 對於罷免案的效力,又有多大的影響,可以導致該罷免案無效呢?
: 我認為該項規定嚴重違反站規,請群組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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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連署遭裁定不合組規而無效)或利用分身ID
: 發起連署,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
: 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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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不合,便要剝奪申訴者罷免的權力
: 可以請群組長明列出,什麼樣的情況為不程序不符合嗎?
: 依照群組長的判決精神,對於申訴案或是建議案
: 不管申請人或是建議人,程序上不符合
: 身為小組長或是板主,應該力求幫助申訴者完成程序
: 如果程序不合,應許罷免者重開罷免案,怎麼可以以程序不合剝奪其罷免權力
: 如罷免者事前並無取得相關判決,為無效之罷免
: 濫開聯署案,應有其處份
: 怎麼可以因為提出罷免者不熟悉罷免程序,
: 定下如此規定,只要程序稍有不合,便剝奪其罷免程序呢?
: 此規定亦同牴觸站規,剝奪使用者的罷免權
: 請群組長修正之 謝謝
群組長 ,你都完全避重就輕,只挑自己想回答的部分回答
*[1m推 GeminiMan:一、群組的組規業經小組長群決議修訂,短期內不會再變更 12/07 19:51
1.本人要求修改規定,現在就可以討論,你所謂短期是幾日
你高興說短期就短期,長期就長期
以下請問,群組長根據你的觀念「三日」為長期或是短期?
2.針對第一點要求,你沒有真對本人要求,回答「規定要求小組內組長盡速判決」
小組長拖延判決已經是多年沉痾,許多申訴者多有抱怨
群組長為什麼不正視此一問題?
小組人手不足,應強力徵求小組長,簡化小組長上任程序
小組長判決不當,有相對應的「罷免程序」和「懲處程序」
何以限制如此之高,小組長上任需群組內小組長同意方可上任?
針對小組長上任程序,是否流於小團體之爭
對於不喜歡的ID,小組長不能以公正公平的角度,論其做事能力
因其言,否定該人擔任小組長的空間
造成組務事務,不順暢
此一現象是否可以請群組長,商討方案應對呢?
3.
根據經驗,判決只要兩造雙方呈現證據,依證據判決
一案並不會花費小組長許多時間,何以組務L_LifePlan L_TalkandCha
會積案許久,是否該檢討、追究「積案許久的小組長」(如GeminiMan)瀆職
請群組長明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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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19:52,
12/07 19:52
這是什麼意思?群組長要針對本人提議修訂組規嗎?
那你第一點,說短期內不會修改,是否是打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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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19:53,
12/07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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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19:54,
12/07 19:54
如果,並沒有人願意或是臨時找不到人代為轉錄,如此一來要剝奪他人罷免權力
實在太過於苛刻,目前幾乎罷免案都為「代為轉錄」
本人有提做罷免,當時情況並沒有人願意幫本人代為轉錄
於是我到處在板面上丟他人水球,希望有熱心人士代為轉錄
後來終於在時間快到之前,詢問到一位願意幫忙轉錄的人
「代為轉錄」為治標不治本的方法
何況轉錄到板面的行為,揆諸群組規定「並沒有強制規定,需把罷免案置底」
也就是說,罷免案並不需要「板面配合廣為宣傳」!!
如果沒有強制性需要把罷免案置底,板面不需要強制配合廣為宣傳
何以需要申請者轉錄至板面?
如沒有按照程序轉錄,導致該罷免案程序不合,進而剝奪期罷免權
實質效益為何,請群組長說明,謝謝
→
12/07 19:56,
12/07 19:56
依照行政程序法的精神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程序不合,依照該行政程序法而言,應許給開啟行政程序者補正措施
如無補正導致行政程序無效外,並沒有任何一項規定明定
「申請行政程序造成程序不合的情形,申請行政程序者喪失其申請行政程序之權力」
以程序不合剝奪申請者罷免權,形同惡法,違背中華民國法律和法理
應立刻檢討廢除!!
該不會群組長不會分辨什麼叫做「程序事項」,什麼叫做「實體事項」吧?
(3)
程序不合設下剝奪他人罷免權,違反站規所賦予的罷免權,牴觸站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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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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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私」認為。
本人認為有牴觸站規。
請問本人不服您的「私」認為,有救濟之管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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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3.20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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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都當過板主,寫判決又不難
有什麼道理一個申訴案可以託了幾個禮拜幾個月,不判決?
該項限制有經過小組長會議修改,請公佈討論過程
只給申訴者三日提罷免,不符合比例原則
一開始就沒有限制,現在要限制三日內提出,為了保護組內的板主嗎?
※ 編輯: P55555 來自: 36.233.208.167 (12/08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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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組長很忙 y /n
y的話 ,請群組長立刻徵求群組長 ,應該沒有硬性規定
群組長只能一個人當吧?
如果群組事務很忙,請群組長公開徵求新增群組長幫忙並修改簡化小組長上任制度
n的話請群組長要求督促所署組務內的小組長確實 迅速處理申訴事務
※ 編輯: P55555 來自: 36.233.204.159 (12/09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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