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VOT1077 惡意指導指揮板主如何栽贓板友
最高法院決議:法官不應主動調查不利被告事項,檢察官該負百分之百舉證責任。
意旨在於,法官必須完全客觀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在組務,板主有如檢察官,和被告板友地位相等,
而小組長如同法官,如果板主無法舉證證明板友有罪,
則須撤銷有罪之判決,怎可另外直接指示板主朝有罪方向偵辦?
小組長已經嚴重違反「無罪推定」而是下令「有罪搞定」!有沒有搞錯?
※ 引述《VOT1077 (Arsene 風之谷衛鷹 )》之銘言:
: 1.查該原發文內容 是為 部分他文之推文內容 發文者以複製貼上方式重新發布之
: 該內容不應視為推文 而是一篇文章之內容
: 2.又查證1 該文經原發文者刪修內容後 內容除下面推文外已全數刪除
: 且外標題意圖以系統預設刪文之外標題 (本文已被刪除) [luminosa]
文章原始標題就有檢舉分類,根本就沒有愚弄板友的犯意!
查文章紀錄就知道,我第一次改的標題就是撤銷檢舉、請板主刪文,
板主不從才自力救濟改成那樣的,根本就沒有愚弄板友的犯意!
: 造成板友們之誤解 以及 板面文章秩序之影響
: 有違反政黑板規第二章15點愚弄板友之可能性
文章不過是單純的檢舉內容,有愚弄板友的犯行嗎?
板主原來判決理由跟這個差了十萬八千里,你憑什麼另外下指導棋?
你以為你是法官兼主任檢察官,然後檢察一體,指揮麾下辦案哦?荒唐!
: 並同時有違反版規 第二章第6點字數不足 的情形
那就照板規直接刪文就好了啊,為何你要明示暗示一定得判到有罪刑?
你有公正持平嗎?你有罪疑唯輕嗎?
: 3.從上述兩點 故版主認定 原發文者之刪修內容的行為屬於 刪除推文 並不適當
豈止不當,分明找碴,你就不處分這種隨便搞板友整板友的偏差行為,
反而指引板主判到更重(30天加劣退),這種判官到底什麼心態啊?
: 故此案發回後 請版主群盡速 重新判決
: 若如需另外加重處分 應扣除以處分之水桶天數後 再另發公告處分之
你生性不爽被水桶板友,你就自為改判,幹嘛還做球給板主扮黑臉,你愛當大白臉哦?
: 4.檢舉文章如欲撤除,除刪修內文之方式外,亦可用推文或刪改內文等不違反版規之方
: 法告知版主,而不是刻意把內文刪除並修改外標題造成用版者之誤解
誤解什麼?你是用版者嗎?別人吃麵,你在喊燒?看推文就知道只是檢舉了啦!
: 故此案仍有違規之部分 版主得仍依板規給予相關處置
板規就沒有撤銷檢舉文的相關規範和罰責,怎能隨便找法條亂入罪?罪刑法定懂不懂?
板主判我違規的理由顯係強加比附、其心可議,你就直接判我無罪就好,
反而貼心幫忙板主羅織我罪名?我冤桶快浸完就算了,還要追加兩倍你才夠爽是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5.101.113
※ 編輯: luminosa 來自: 36.225.101.113 (07/28 07:10)
推
07/28 11:23, , 1F
07/28 11:23, 1F
推
07/28 11:32, , 2F
07/28 11:32, 2F
→
07/28 11:57, , 3F
07/28 11:57, 3F
→
07/28 14:00, , 4F
07/28 14:00, 4F
→
07/28 14:01, , 5F
07/28 14:01, 5F
推
07/28 14:33, , 6F
07/28 14:33, 6F
→
07/28 14:44, , 7F
07/28 14:44, 7F
→
07/28 17:47, , 8F
07/28 17:47, 8F
→
08/01 21:04, , 9F
08/01 21:04, 9F
→
08/01 21:05, , 10F
08/01 21:05, 10F
推
10/10 11:33, , 11F
10/10 11:33, 1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