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shoppingmall小組長瀆職濫權
※ 引述《loverlover (小蜜桃)》之銘言:
1.
: 該推文近只是個人意見 沒有其他用意
如果組長在轄內看板講話,都可以事後說這是私人意見或官方意見,
而不必體認自己的身份,做出合適發言,那也太好用了些...
沒事推個文,事後要懲處就說那是組務事先提醒/勸告,不想認就說那是私人意見
在那個爭議時期,明明沒犯錯卻冒出個小組長以私人身分亂糾正,明顯使糾紛更複雜化
2.
: 我給予的答案是能宣導最好 保有版友大多知情的權利
: 緩衝期要多久 也是看板主定
: 這條例是規勸 沒有強迫
既然只是"規勸",無關是非對錯,也沒人檢舉,沒必要特地到板上發文使糾紛更複雜,
在你挑這點出來爭執之前,並沒有人在爭執這個"規勸點",因為從未看過相關規定=_=
小組長特地到板上發文,對一個沒有人爭執的點指責,這行為極為不當。(證一)
另外,這條"規勸的條例"(公告要有宣導期),請問公告在哪裡?
: 組務開警告
: 並沒有任何一調針對G版主沒有公告宣導開罰
若無關案情,就不需在判決文中"一整段"寫這些罪狀 (證二),
『本組務有規定...(略) ...這邊已經是危害了版友的權益』
寫這麼明白,事後卻宣稱無關,顯然是卸責之詞。
況且,另外板主問同樣問題,#1DXsYamn (L_ShoppingMa)
推
03/22 01:17,
03/22 01:17
我當初的公告的確有將幾月幾號修改了啥,條列註明於最下方,只差不是最上方=_=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3.
: 此案隸屬於版主聯名罷免版主
: 非一般LIFENEWBOARD連署
於法,就算是 [申請] 罷免性質,也沒有需要答辯的規定,
更不該是『沒有回應,等同於默認其他版主的指控』這種邏輯的,(證五 組長下令)
應該是告訴人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罪,而非被告證明自己有罪,緘默就等於認罪,
命令非常弔詭且與法理相背。
: 所以請當事人到案說明 也表示知情
於情,你站內信講過了,我當然知情(證6),這顯然是藉口,發公告是另有用意的,
除了刻意使糾紛複雜化,我看不出此做為對組務管理有何必要。
對其他板主沒有,我的案子就猛到板上放話。
: 為的就是避免
: 組務單看檢舉人的文章就判定結果的情況
於理,罷免的指控都是回覆過的東西,所以不可能這種情況,還是藉口。
: 並非組長明知程序不符而刻意要求對方到案說明
c前群組長的公告只有短短幾行,未達時間就程序不符了,當了N年小組長卻不知道?
如果小組長可以先放話整人,之後再說當時不知道,那小組長恣意妄為也無法可管了
: 要求組務全部吸收並理解
: 組務承認看的眼睛很花
站方對小組長的要求從未有要馬上看立即處理,你有很多時間,這實在是誇張的藉口,
明知組長權力很大、影響很深,卻連嚴謹、審慎都做不到,不適任上級仲裁者
: 若當事人來不及回應 或者是沒回應
: 組務還是不可能單看一方申訴就定案
當時可不是這麼寫的(證5),專程到板上說不回應就等於默認告訴人指控,能不回嗎?
不吃飯也要先回阿! 除了被故意惡整之外,沒有其他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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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小組長認為信太多、太忙、疲勞轟炸,卻有時間到板上猛發文指責板主的不是,
而且那些指責的點還都是於法無據的,而且是針對我而來...
(我檢舉其他板主,小組長就只站內信,並非如我的案子般,無論有事沒事都要PO板)
原本的案情很單純,板主群意見不合,組長的責任義務是協調板主群意見不合之處,
就算不想居中協調,只需要對於意見不合之處仲裁,屬下板主就服從命令照做即可。
但從頭到尾,小組長都不對於意見不合之處做處理,而做一些不適當的行為。
小組長搧風點火,一直在板上拿莫須有的罪名扣上,不合理亦不合法,
爭議沒有被協調,只是製造更多的爭議,請群組長依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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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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