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申訴] Changhua 板 板主失職
※ [本文轉錄自 L_TaiwanPlaz 看板 #1C6lKCky ]
作者: Luis (All for Wang !) 站內: L_TaiwanPlaz
標題: [申訴] Changhua 板 板主失職
時間: Fri Jun 18 12:24:41 2010
看過置底的 "[公告] 申訴前當事人必閱須知 & 申訴流程圖" 了嗎? (yes/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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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人ID:Luis
二、被告訴看板/被告訴人ID:Changhua / milk2match與TaCoIra
三、請求事項:板主失職
四、檢附理由及證明:
首先,Changhua 板規並未告知 user 每天板規有可能變動,要 user 每天自行察看置底公告.
原板規 8.[交易]
本分類可視情況更改為 : [買賣]、[合購]、[代買]、[求租]、[租屋]、[徵才]、[求職]
、
[轉讓]、[徵求]、[贈送]、[送養]、[交換] etc..
◆發表交易文需在本版發過自介15天以上或在本版PO超過5篇以上文章
且須於第五篇文章發表之翌日才得發表買賣文,防止惡意灌水文章
公告為 彰化板規4.0版 20100227最新修改
經查發現文底有
◎修改交易文之文字以防誤解 20100506
此處未公告即行修改,雖留有紀錄但仍不配為 "欲公眾遵守之約束條文" 的公開性,
為失職一
再查
→ Richi40:自介15天以上或在本版PO超過5篇以上文章 其一就可以嗎 05/13 00:27
推 Richi40:交易文資格..是其一的話 過期文章都刪了 如何認定違規 05/13 00:33
→ TaCoIra:是的擇其一條件即可 以板上收尋得到為主 05/14 02:53
已有人反應該條文有漏洞,
板主只以推文回應亦無公告週知 user 有此陷阱,或善盡增修條文並公開之職責,
令本人(或亦有其他人)陷於錯誤而逕罰之,
此為失職二.
其三
經本人上開案件之後,
板主自行增加
(以板上目前查詢的到為主)
一行,於 ※ 編輯: milk2match 來自: 118.170.1.19 (06/16 22:58)
仍未公開告知板眾,形同偷改,
不論該條文用意為善或惡,手法皆不是 "欲公眾遵守之約束條文" 所應為,
此為失職三.
按照各法規頒佈慣例,參考政府或民間信用卡條文修改,
必將新舊條文併陳比對給大眾知道差異,
ptt 很多板修改板規時也會將舊版保留於精華區方便使用者區別辨識異同,
板主並未善盡職責.
請小組長明察論處.
※ 編輯: Luis 來自: 114.46.37.119 (06/18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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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3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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