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本次判罰回覆仍有疑義之處
群組長在上一篇中提到以下幾點:
1.有關認定
1. 依照 Paulnewman 小組長在 #1P52CvbI (Magic_Center) 所作之判決所述:
根據使用者在外部的連結網頁、廣告、出版刊物等活動,提及本組及版面的情況
,僅有一個網頁上提及「八字版」字樣,並附上ID,在去信後又已經刪除,並不
是僅做內文修改,鑽法律漏洞的行為,在利用在本組版面寫文章之事實,為其外
部課程或論命廣告之利益行為上,情節尚屬輕微。
故可知其認定 leonardoyeh 板主違規行為「尚屬輕微」的原因乃基於:
(a) 僅有一個網頁上提及「八字版」字樣,並附上 ID 。
但是八字板主的網頁存在時間長於本人約5~6年這點又該如何說??
而且還是在有1月和4月新法規出來的情況下。
(請問有何直接證據可以證明數量跟時間何者嚴重度較重??)
(b) 去信後又已經刪除,並不是僅做內文修改。
請問,去信後又已刪除,請問一下,當初有先寄信給我嗎??
何況我的情況是,我沒有收到信就已經主動修改。
故在 gkc 板友達成上述條件之前,依相同標準,無法同樣給予
「尚屬輕微」的認定及與 leonardoyeh 板主相同的處分。
你之前就根本沒來信,又怎麼可能會跟八字板板主會有相同狀況??
然而現在的處分本來就已經跟八字板主不同,現在是
1.根本未寄信告知,就先判了不受歡迎人物
2.然後還各板永桶10個月
3.刪除過往文章
可以啊,如果我做到,你如果能賠償我過去各板被桶10個月的損失,並把我被刪掉的
文章一一復原回板面,你再來說處分相不相同,因為處分早就已經不相同,而且你既然
沒有先寄信告知,那就不能預設立場認定本人的情況與八字板主嚴重度不同。因為八字
板主是(""""有先寄告知信"""")方才修改嘛。
(你連當初寄信來告知的這個前提都不一樣了,憑什麼斷言說我的嚴重度較重??)
因為八字板主是
(1)已經有相關規定出來被檢舉 而我當時沒相關規定
(2)相信dgc有引用板主篇給你看過,板主的認定標準從嚴
而就算群組長要完全部看這幾點,甚至不看時間上八字板板主的資訊留在網路
時間比較多,以網站來說,好吧我好像跟八字板主只有他有一個長達9年的網站
而我有兩個3年加一個1年的網站。單就數量來說,你想說我多了兩個。但尚屬
輕微的東西不會因為多了兩個就變成各板永桶加不受歡迎。最簡單的數學,用
對我罪不利的算法,水桶一個月就算乘以3也不過就是3個月。何況小組長當初
根本沒寄信給我,等於程序就先不對了。
仔細算了一下
八字板板主的網站9年
我的網站 3年*2 加上 1年 總共也才7年而已。
因此才在 #1PPIPYEb (AboutMagic) 中請 gkc 板友達成上述第二點。
不對喔,因為現在的程序是你已經跳到"""不受歡迎人物"""的第三階段。
已經是未審先判,沒有已經先判刑,再要求後補程序的道理。
你要要求達到上述條件,那就應該將我的狀態恢復到:
(沒有不受歡迎人物也沒被水桶的狀態,然後再來告知哪裡違規)。
2.八字板板主的作法
同樣的判例,既然群組長說我與八字板主要一致,那麼我們來看看八字板主的作法
是什麼??
(1). 4/16日
小組長宣告八字板板主為不受歡迎人物
文章代碼(AID): #1Oyuol4u (Magic_Center)
4/16 Paulnewman □ [公告] Leonardoyeh為不受歡迎使用者
(2). 4/17日
小組長撤下公告並撤下八字板板主的不受歡迎人物
文章代碼(AID): #1Oz6wVnx (Magic_Center)
4/17 Paulnewman □ [公告] 茲撤下#1OqUK2kk與#1OrZMPcP公告
然後這一篇明明白白提到
當法條不完善時,則將其完善之,在法律上有一個觀念是「後法優於前法原則
」,雖則此檢舉案發生在新公告之前,但此案判決在新公告之後,應以為善之
法條處置之。如廢除死刑之後,國家並不以廢除前的法令繼續執行死刑,此乃
後法原則。
4/17 Paulnewman □ [公告] 撤銷Leonardoyeh不受歡迎使用者
文章代碼(AID): #1Oz6-oja (Magic_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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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表示小組長自己的公告也寫的一清二楚,他所採用的後法優於前法,也是""應以善為之""
,也就是對使用者有利,所以八字板板主才能被直接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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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件事的流程
而在後來dgc不服,然後小組長才在5/11日改判八字板主水桶一個月
文章代碼(AID): #1P52CvbI (Magic_Center)
(總結)
也就是說,八字板板主是先依新法被(解除不受歡迎人物)後才被水桶一個月。
依據小組長自己的公告,他也是寫從善處理。那麼如果我的案子要重新認定,
那你本來就應該先解除舊法的所有判罰。上面小組長自己的公告不就寫得很清
楚""""國家並不以舊法繼續執行死刑,此乃後法原則""""~!!
不就表示同理~~""命理小組新法出來之後,並不以舊法繼續執行不受歡迎判罰""
也就是這樣八字板主才得以直接撤銷不受歡迎人物。
因為你既然沒有寄信告知,那麼就無權斷定八字板板主經過寄信告知改善叫做
""輕微"",而我不叫輕微,因為你當初根本沒寄信給我,那又如何斷定~
(本人如果當初2016年收到信後不會改善)?? 又~論情節嚴重度,八字板板主還是
1月19日跟3月的公告都出來了才被檢舉,這樣的情況下都要先寄信告知才算合
理合法,那你2016時根本沒有相關公告外加還沒寄信告知,這樣的情況你跟我說
,八字板板主在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被檢舉符合尚屬輕微,而我無法認定,這很
明顯有問題吧??
所以,依據小組長當初的作法,撤銷因為舊法被判罰的板友,然後把受害人的
狀態回到最初方才符合程序。連八字版主也是先被撤銷後才重新判。不然就是
如果你要現在作候補程序的作法,就好像先把人槍斃後再後補原本該開的偵查
庭程序。也可以那你要(""負起責任想辦法把人復活"")。
也就是,如果群組方要不合程序要求我八字板板主的狀況,那你也要有辦法,
將目前我所受到的權益損失恢復原狀,例如:
1.補償受害者多被桶二十幾個板長達十個月的損失
(如果你無法復原至少提出受害者滿意的冤獄賠償 )
2.將本人所有被刪除及相關板友被刪除的文章復原回板面
要是你能做到,當然你要違反新法程序我沒意見,因為上面
這兩項八字板板主也都沒有嘛。而且也是小組長自己的公告說舊法不完善不周延
,所以應該撤除所有被舊法判罰的受害者。
不然,就算依據八字板主的判例,八字版主也不是在(不受歡迎人物及各板水桶)
的狀態下,被改判水桶一個月。而是被新法恢復到最初的權益狀態然後還是dgc
不符再檢舉一次後才又改判。那麼我的狀況理應比照辦理,然後等原先檢舉我
的人像dgc一樣再上訴,方來討論後續程序。
因為小組長自己公告就寫說後法原則是(國家不依舊法繼續執行原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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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67.2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Magic/M.1501776514.A.48D.html
※ 編輯: gkc (114.42.167.220), 08/04/2017 00: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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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kc (114.42.167.220), 08/04/2017 16: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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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啊~dgc在2013年檢舉的就是八字板板主名片檔的連結可以(連結到外部網站看收費)。
另外謝謝S板主認證之前名片檔連到外部網站不屬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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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想辦法恢復原狀,你造成使用者權益損害是事實。這是法理問題。
上面的賠償你應該理解成("""補償""")。這樣就不又糾結於是否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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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討論的是法治,你這麼說又變成人治了,那既然這樣請MRZ回來管不是更乾脆??
那麼當初MRZ不就可隨他的想法想解職誰就解職誰?? 何錯之有??
從MRZ的事件,我們應該記取教訓,依法行政講法理,而不是反而製造更多MRZ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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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重點在於是否合法,以及依法現在照新法比照八字板板主。
那就該跟他當初的程序一樣將我無條件撤銷所有判罰,等到原來檢舉我的人
依據我目前的外部網站再提出上訴,方來處理。
S板主啊,要像你暱稱所說的一樣(依法不依人啊)。
※ 編輯: gkc (114.36.86.13), 08/05/2017 22: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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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別說是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了,現在只不過是要求最基本的(和八字板主程序一致)
以及(依法行政罷了)。如果PTT是私人機構那也就罷了,可惜嚴格來說算半個公共財
,自然不能講我說了算。
應按法治來,不然請問MRZ事件帶給我們的教訓是什麼??
那當初就直接讓MRZ一人說了算就好了,何必大家要推動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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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有相關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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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人力銀行是私人營利企業。
PTT並不是啊,PTT隸屬教育部底下,嚴格來說屬於公家機構下的產物。
如果說今天PTT是有股權有股份,那股份最多的人確實可以按他個人的意思
想幹嘛就幹嘛(前提是符合法律)。可惜PTT並不是私人企業。既然隸屬公家機構
,那就請遵循法治。
※ 編輯: gkc (114.36.86.13), 08/06/2017 22: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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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還蠻有趣的,以數據來看做公平客觀的評價,屬於言論自由,這需要函文??
難道今天我聲稱柯P是歷任台北市長中醫術第一的市長。
這需要是政府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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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先不要說做到法院和公部門的程度,你先能做到不要讓一堆MRZ相關事件發生再說。
或者先至少做到跟大專院校的依校規處理的程度一樣再說。
現在是別說法院了,連人治的聲浪都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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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就算是私人機構,稍有規模的企業也都是按規章制度來。
更何況PTT可不是什麼私人機構。 凡是都還是離不開一個""理""字~!!
※ 編輯: gkc (114.36.80.75), 08/08/2017 00: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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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92 則推文
還有 44 段內文
會做出"""那些行為"""的板素質會多好??
尤其是間接害死別人家人的人更是不可原諒。
※ 編輯: gkc (114.36.83.96), 08/13/2017 19: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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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經過合法投票程序的決議,該板還一堆人反你說呢??
很抱歉這已經不是利不利的問題。 該板犯下這些嚴重的錯,本來就是錯的。
甚至上次我把龍珠板友的惡行在法會時告訴我叔舅輩的親人,他們之中還有人
氣到說:(如果讓他們遇到龍珠板友,就算坐牢也要打死那些人替我爺爺討公道)。
我現在還只是言語譴責已經是太客氣了。
基本上龍珠板友犯下的錯,是那種即使你跪下道歉別人都不會原諒你的那種。
※ 編輯: gkc (114.36.83.96), 08/13/2017 19: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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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然沒看到,因為此人知道會被批就直接把LIFE板隱板了,還需怎麼討論??
而且他的確是因為被斗數板友強烈反對,然後辭去斗數板主沒錯。
然後又再錯誤類比了,是因為命理小組人少,所以不會有大規模抗爭。
所以才會發生比MRZ還嚴重的事。然後龍珠板的事已證明笑話一樁,拿來類比
不過是繼續被當笑話而已。
※ 編輯: gkc (114.36.83.96), 08/13/2017 19: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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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當然是看事情的事非來看,不然請問我如果去紅衛兵板被批鬥也要反省??
※ 編輯: gkc (114.36.83.96), 08/13/2017 19: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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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喔~紅衛兵時期已經是共和國。而且紅衛兵反的 鄧小平 跟 劉少奇 都是解決問題
的人。另外你還真沒說錯耶,該板還真的是""搞人治""沒錯,連高票當選的也都大方
說他是人治。
※ 編輯: gkc (114.36.83.96), 08/13/2017 19: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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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喔~你要是記不起來,要我再複習一遍嗎??
不合自己的意就(揚言送骨灰罈搞黑道恐嚇)、(詛咒別人家的親人死人)、
(真的害死別人家人了,還拿死者開玩笑)、(揚言說浪費司法資源又不違法)、
(強調就是人治)。
這些行為素質真高啊,還真以為我們下定論是沒有證據?? 這些就是。
※ 編輯: gkc (114.36.83.96), 08/13/2017 19: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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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上一樣啊,而且紅衛兵就是民主負面的極致,因為當時就是憑紅衛兵多數暴力
,凌駕一切法律。
※ 編輯: gkc (114.36.83.96), 08/13/2017 19: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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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就該怎麼做就怎麼做,要是作法依法公平公正,相信誰都能說服,如果連我跟
dgc其中一人都說服不了,那還用談??
※ 編輯: gkc (114.36.83.96), 08/13/2017 2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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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 這就更可惡了,我只看到做錯事的人豪無悔意。
這是據理力爭,因為很多人愛提龍珠板卻硬要無視該板所犯下的過錯。
那我只好就事論事,看了這句話真希望哪天換你家發生事情。然後你就有親人可消費了。
※ 編輯: gkc (114.36.83.96), 08/14/2017 00: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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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檢討為什麼相關親屬聽到後會有人氣到說寧願坐牢也要打死那些人討公道。
可見某些人錯的多離譜。
※ 編輯: gkc (114.36.83.96), 08/14/2017 0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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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基本上毫無意義,因為誰都知道事情的對與錯,還是你認為這樣的行為
是對的超優秀啊~值得上報表揚一下??我看也只有你會認同這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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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得的是拿死者開玩笑的人。請不要檢討錯對象。
消費??太可笑了,真要我選我寧願我的親人不要過世。
要不是法律禁止,我要是脾氣再差一點,一定要龍珠板友償命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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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不說你去找aki和y50及子玄取暖一下??
※ 編輯: gkc (114.44.49.199), 08/15/2017 00: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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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衊喔~如果是汙衊你可以去提告我不反對。
※ 編輯: gkc (114.44.49.199), 08/15/2017 01: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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