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 #1byox53E (Law-Service)判決結果

看板AboutBoards作者 (ㄚ德)時間1月前 (2024/03/21 21:3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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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ID:ader888 被申訴小組長ID/所屬小組:IanLi/Law-Service 申訴原因/申訴證據: (證據若引用看板文章,請附文章代號;一文請針對單一事件申訴, 對同一申訴對象申訴其他事件,須等已提出之案件結案後才能再提申訴): #1byox53E (Law-Service) 小組長判決文 #1bgWAIEg (Stock) 被刪除之原文(圖床照片我已移除) 以下主要透過引用判決文以說明小組長未依板規宣判 一、 在判決文一開頭即寫道: /* 以下引用 */ 附帶板務指導 1-5 [情報] 中1-5-4.已要求 "來源須有報刊、網站名 稱或網址,務求內容正確" ,已經可以理解資訊需要有 來源可追溯查驗;但避免疑義或各種情境不勝枚舉,建     議可加上概念性框架,利如 "來源內容可公開查閱瀏覽 " 強化情報為公開資訊整理轉發的概念。 /* 引用結束 */ 如果覺得我明確違反了某條板規,那就直接就板規內容宣判即可,何需附帶此指導? 此指導正是個鐵證,板規並未對來源有嚴謹的定義,板主群和小組長若有統一的見解,理 應形諸於文字,而非徑行刪除我的文章後,再來做這個「板務指導」 且這個指導也是不清不楚,「可公開查閱」對我的案件有影響嗎? 我原文附的imgur圖床圖片可以公開查閱啊! 小組長想強調的好像是查「驗」而不是查「閱」,那請先改板規(並且定義合格之查驗方 式),板主才有正當性刪我的那篇文章吧 二、 板規的原文寫的是 /* 以下引用 */ 1-5-1. 本分類適用所有股票相關重大資訊整理或轉發之文章。 1-5-2. 每日法人買賣超、每日融資融券、證券交易所公告、上市上櫃發布、營收、季報 年報、股東會、除權息、法說會等消息及整理。 1-5-3. 範例格式於內文可做變形,項目皆包含即可,不符合格式與以上規定者刪文處分 。 1-5-4. 來源須有報刊、網站名稱或網址,務求內容正確,如錯誤者,依板規 4 相關條款 處分。 /* 引用結束 */ 1-5-4並沒有明確定義合規的「來源」,只有寫到「務求內容正確」,小組長的判決文中 也提到: /* 以下引用 */ 這屬券商內部報表格式,他人無從查核資訊正確性,另圖床網址本身亦不屬於可查核的 資訊來源。 /* 引用結束 */ 有2個概念: 1) 小組長承認我提供資訊之正確性無從查核,而無從查核和不正確是兩件事 事實上我就是轉發我券商給我的,我實際支付的標借費用,是正確、真實的 2) 圖床網址不屬於可查核的資訊來源,非合規之來源。 但如前所述,板規並無要求來源要「可查核」,更沒有定義滿足什麼條件才叫「可查核」 在我的立場,我已經善盡我po文者的查核義務,po的內容是真實的,我看板主群和小組長 也並未質疑我所po的內容有造假,此處爭議僅在stock板情報文之來源,既然板規沒有嚴格 定義出正面或負面表列之清單,究竟有何正當性刪我一篇資訊內容正確之文? 三、 判決文最後寫道: /* 以下引用 */ 另原文後段所敘述屬於個人感想或抒發,亦不符合所謂請報。 /* 引用結束 */ 情報文的「必要」條件即前文第二點所附之板規1-5-1到1-5-4 情報文並無規定不可做個人感想之抒發 小組長所謂「不符合所謂情報」之符合與否,顯然應該是建立於我的文章是否有滿足1-5- 1到1-5-4之要求 以上陳詞結束 是否已向小組長私信反應/寄送系統時間: 無 (需自行保留寄件備份為證,小組長需在一周內答覆) 補充說明: 因為2/16 17:43 stock板laptic板主針對我的申訴案最後一次回文後,遲未見小組長宣判 且也未如小組長3/15宣判文所述,我至今並沒有看到宣判之站內信 今天才發現已宣判對我不利之結果,且即將逾七天之申訴期,故直接在此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75.2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711028371.A.723.html
文章代碼(AID): #1b_3YJSZ (AboutBo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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