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1bmF-Hgx (Law-Service)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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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0:15,
01/03 20:15
另小組檢視申訴人並非當事人為不爭之事實,故依
據本小組判例#1bjzJyMk (Law-Service) 依程序面
駁回。
判例
文章代碼(AID): #1bjzJyMk (Law-Service)
股票板板規 4-5-1對特定人物、使用者進行言詞侮辱、挑釁、
威脅、謾罵、歧視部分須由當事人進行檢舉,不接受自行代位
檢舉干擾看板討論與無謂消耗板務資源。
其餘說明
討論的尺度在於雙方的互動來決定,第三方怎能臆測他人的喜
怒哀樂來擅自自行代位檢舉來干擾他人的互動,也因此在板主
群的認定,本小組的宣判與後續整的判例,已拒絕第三方對他
人討論的檢舉;另若當事人有需要亦可對自身收到的攻擊進行
檢舉與權利維護,相關邏輯明確;其餘屬於族群非特定人的個
案允許他人為族群發聲來檢舉,此情況具有公益性也能讓不特
定人受到保護,這是本條文與相關判決的核心精神。
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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